基坑作業管理規定
3.3.2挖掘過程中若遇到地下設施(電纜、光纜、混凝土或管線時)必須立即停止基坑作業,並向上級和相關部門報告,待了解確定地下設施的具體位置、再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後方可繼續基坑作業。
3.3.3基坑作業區域必須設定圍護(通常用彩鋼板或鋼管,採用鋼管時應作兩道護欄,上杆離地1.2米,中杆離地0.5-0.6米),鋼管必須刷紅白相間漆,並在適當位置設定醒目的安全標誌,夜間施工時還必須保證有足夠的照明。開挖區域周圍還應懸掛紅燈警示,防止人員及物體掉入基坑(槽)內。
3.3.4使用的機械裝置應遠離坑體邊緣不得小於2米,就位於穩固的場所,不得跨騎在挖掘體上;當機械裝置距坑邊較近時,應使用止輪楔以防止車輛過於靠近坑緣,且坑緣要有額外的支撐。
3.3.5為防止坑體坍塌,應按規定進行放坡或支撐;開挖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採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準堵塞下水道和陰井。
3.3.6挖掘出來的泥土、砂石等不得堆積在挖掘體旁邊,堆放點離挖掘體的距離宜大於挖掘深度,至少超過1米,堆積高度不宜超過1.5米。
3.3.7基坑作業面應設定足夠的出入通道,一般要求:
3.3.7.1每個基坑作業面兩端應設定至少兩個應急出入通道。
3.3.7.2每隔15米左右應設定一個應急疏散通道,多人同時挖土,人員前後應相距在3米以上,左右應相距在1米以上。
3.3.8在挖深坑、槽、井、溝時,嚴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人員不準在坑、槽、井、溝底部休息,上端邊沿1米內不準人員站立、行走。
3.3.9當可能存在有害氣體的基坑作業時,作業前必須進行相應的氣體檢測,採取相應措施保持良好通風,確保有害氣體及氧含量符合安全要求。上部至少要有一名監護人始終堅守作業現場,時時進行監護。
3.3.10坑體支撐的安裝、變更或拆除必須要按專項方案進行,在施工單位安全專職人員的監督下進行作業;如果發現挖掘體不安全時應停止作業,直到危險解除;施工結束後要及時回填土,並恢復地面設施。
3.4 人工挖掘
3.4.1進入深度超過2米的有可能存在可燃及有毒氣體的挖掘體還應按規定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票》。
3.4.2人工開挖時,施工單位必須由施工員或技術負責人在現場指揮作業,並指定一名懂安全管理的人員現場監護。
3.4.3挖掘體必須按規範和專項方案進行放坡,根據土壤情況確定放坡係數和比例,受侷限性的坑壁應進行可靠的支護。
3.4.4挖掘體內應設定足夠的出入通道(至少兩個),保證作業人員通行,基坑內處都應有排水設施,必須保持基坑乾燥。
3.4.5挖掘過程中出現或可能出現滑坡、塌方或其它險情時,必須立即組織人員撤離現場。
3.5 機械挖掘
3.5.1挖掘機經檢查驗收合格後,方可在施工現場使用。
3.5.2挖掘機操作人員必須持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證方可上
崗作業。
3.5.3操作人員在作業前要對挖掘機進行全面檢查,確保挖掘機械效能良好、安全可靠。
3.5.4挖掘機工作時要有專職技術負責人員現場指揮操作。
3.5.5挖掘開始前要確保挖掘區域內地下設施(如地下管道或電纜等)的安全。當基坑作業離地下設施1米左右時應停止機械挖掘,改用人工挖掘。
基坑作業管理規定
3.3.2挖掘過程中若遇到地下設施(電纜、光纜、混凝土或管線時)必須立即停止基坑作業,並向上級和相關部門報告,待了解確定地下設施的具體位置、再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後方可繼續基坑作業。
3.3.3基坑作業區域必須設定圍護(通常用彩鋼板或鋼管,採用鋼管時應作兩道護欄,上杆離地1.2米,中杆離地0.5-0.6米),鋼管必須刷紅白相間漆,並在適當位置設定醒目的安全標誌,夜間施工時還必須保證有足夠的照明。開挖區域周圍還應懸掛紅燈警示,防止人員及物體掉入基坑(槽)內。
3.3.4使用的機械裝置應遠離坑體邊緣不得小於2米,就位於穩固的場所,不得跨騎在挖掘體上;當機械裝置距坑邊較近時,應使用止輪楔以防止車輛過於靠近坑緣,且坑緣要有額外的支撐。
3.3.5為防止坑體坍塌,應按規定進行放坡或支撐;開挖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採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準堵塞下水道和陰井。
3.3.6挖掘出來的泥土、砂石等不得堆積在挖掘體旁邊,堆放點離挖掘體的距離宜大於挖掘深度,至少超過1米,堆積高度不宜超過1.5米。
3.3.7基坑作業面應設定足夠的出入通道,一般要求:
3.3.7.1每個基坑作業面兩端應設定至少兩個應急出入通道。
3.3.7.2每隔15米左右應設定一個應急疏散通道,多人同時挖土,人員前後應相距在3米以上,左右應相距在1米以上。
3.3.8在挖深坑、槽、井、溝時,嚴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人員不準在坑、槽、井、溝底部休息,上端邊沿1米內不準人員站立、行走。
3.3.9當可能存在有害氣體的基坑作業時,作業前必須進行相應的氣體檢測,採取相應措施保持良好通風,確保有害氣體及氧含量符合安全要求。上部至少要有一名監護人始終堅守作業現場,時時進行監護。
3.3.10坑體支撐的安裝、變更或拆除必須要按專項方案進行,在施工單位安全專職人員的監督下進行作業;如果發現挖掘體不安全時應停止作業,直到危險解除;施工結束後要及時回填土,並恢復地面設施。
3.4 人工挖掘
3.4.1進入深度超過2米的有可能存在可燃及有毒氣體的挖掘體還應按規定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票》。
3.4.2人工開挖時,施工單位必須由施工員或技術負責人在現場指揮作業,並指定一名懂安全管理的人員現場監護。
3.4.3挖掘體必須按規範和專項方案進行放坡,根據土壤情況確定放坡係數和比例,受侷限性的坑壁應進行可靠的支護。
3.4.4挖掘體內應設定足夠的出入通道(至少兩個),保證作業人員通行,基坑內處都應有排水設施,必須保持基坑乾燥。
3.4.5挖掘過程中出現或可能出現滑坡、塌方或其它險情時,必須立即組織人員撤離現場。
3.5 機械挖掘
3.5.1挖掘機經檢查驗收合格後,方可在施工現場使用。
3.5.2挖掘機操作人員必須持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證方可上
崗作業。
3.5.3操作人員在作業前要對挖掘機進行全面檢查,確保挖掘機械效能良好、安全可靠。
3.5.4挖掘機工作時要有專職技術負責人員現場指揮操作。
3.5.5挖掘開始前要確保挖掘區域內地下設施(如地下管道或電纜等)的安全。當基坑作業離地下設施1米左右時應停止機械挖掘,改用人工挖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