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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8714538403773

      一、退改簽規則的法律規定

      客票退改簽規則,即客票退票、改簽、籤轉的限制、條件、費用等的規定。退票即解除運輸合同,退還票款;改簽即不改變承運人基礎上對運輸合同內容(時間、航班、艙位等級等)的變更;轉籤即承運人的改變。

      在民航法律規範中,《民用航空法》並沒有提及退改簽規則;民航規章《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CCAR-271R2)中,退改簽相關規定散見在第六章客票變更、第七章退票和第十二章旅客服務中。

      改簽:旅客購票後,如要求改變航班、日期、艙位等級,承運人及其銷售代理人應根據實際可能積極辦理(第十八條)——即,旅客自願變更,航空公司(承運人)及銷售代理應根據實際可能積極辦理。

      航班取消、提前、延誤、航程改變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時,承運人應優先安排旅客乘坐後續航班或籤轉其他承運人的航班。因承運人的原因,旅客的艙位等級變更時,票款的差額多退少不補(第十九條)——根據詞條表述及邏輯關係理解:即無論是否是航空公司原因導致的航班取消、提前、延誤、航程改變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時,航空公司應優先安排旅客改簽或轉籤。如果是承運人原因,改簽轉籤後艙位等級升高,無需旅客補差價;降低,則退還旅客差價。但該條未規定非承運人原因的差價退補問題。本著合同公平的原則,非承運人原因導致的艙位差價一般是實行多退少補規則。

      轉籤:航班取消、提前、延誤、航程改變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時,承運人應優先安排旅客乘坐後續航班或籤轉其他承運人的航班。因承運人的原因,旅客的艙位等級變更時,票款的差額多退少不補(第十九條)以及

      旅客要求改變承運人,應徵得原承運人或出票人的同意,並在新的承運人航班座位允許的條件下予以籤轉。航班取消、提前、延誤、航程改變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時,承運人要求旅客變更承運人時,應徵得旅客及被籤轉承運人的同意後,方可籤轉。(第二十條)——即,旅客自願轉籤,需徵得原承運人同意並在被籤轉承運人航班座位允許條件下予以籤轉;旅客非自願籤轉,應徵得旅客及被籤轉承運人同意。

      退票:旅客自願退票,除憑有效旅客票外,還應提供旅客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分別按下列條款辦理。(一)革命殘廢軍人要求退票,免收退票費。(二)持嬰兒客票的旅客退票,免收退票費。(三)持不定期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應在客票的有效期內到原購票地點辦理退票手續。(四)旅客在航班的經停地自動終止旅行,該航班未使用航段的票款不退。(第二十二條)

      旅客非自願退票,即不論是否是承運人原因,當航班取消、提前、延誤、航程改變或承運人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時,旅客要求退票的,始發站應退還全部票款,經停地應退還未使用航段的全部票款,均不收取退票費。(第二十三條)

      旅客因病要求退票的,需提供醫療單位的證明,始發地應退還全部票款,經停地應退還未使用航段的全部票款,均不收取退票費。患病旅客的陪伴人員要求退票,按本條第一款規定辦理。(第二十四條)

      從以上規章規定的退改簽規則上看,規章確認了,無論是否是航空公司原因導致的航班取消、提前、延誤、航程改變或承運人不能提供原定座位,出於對旅客權益的保護,要求承運人予以優先改簽或轉籤;但未規定是否收費,怎麼收費;

      對於旅客自願退票的,只規定了兩類特殊旅客(革命殘廢軍人、嬰兒客票旅客)退票免收退票費,以及旅客在經停地自動終止旅行的,未使用航段的票款不退;對於其他旅客自願退票的退票收費未做規定;

      而旅客非自願退票的,則始發站應退還全部票款,經停地應退還未使用航段的全部票款,均不收取退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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