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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153924244568

    分析一下就會明白的。

    發回重審,就意味著撤銷原判,要否定原判決的效力。

    如果原判決是一審法院作出的,當事人沒有上訴,一審判決生效,喪失上訴權利,那麼如果申請再審後,再審程式啟動,發回重審就意味著要否定原一審判決,自然要發回一審法院重審。

    如果原判決是經歷了上訴,二審判決生效,就產生兩個效果,首先,二審生效判決否定了一審判決的效力,其次,兩審終審,二審判決為終審判決,不得再次上訴,當事人依舊不服,救濟途徑就是申請再審,再審受理後,如果再審法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就意味著否定了原生效判決的效力,這裡否定的就是原二審判決的效力。此時,原一審判決是否因為二審判決撤銷而生效?答案是否定的,因為發回重審是很嚴重的問題,這個制度設計出來就是為了糾“大錯”,簡言之,如此耗費司法資源的制度,只有確有必要才會啟動,一經啟動就是對原判決的全盤否定!所以原一審判決並不能簡單的因為二審判決被撤銷而恢復效力。既然要“糾大錯”,無論是程式問題還是事實證據問題,都要“一撤到底”,原有所有判決都必須撤銷,從一審法院重新進行審理。

    這和再審發回重審後,適用的審理程式並不是一一對應的關係,一審用一審,二審用二審,提審用二審,這屬於法律規定的,為了提高辦案效率,與發回的法院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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