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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去年2020年12月在深圳離職回四川,辭職後現在暫時沒有工作單位交社保。 去社保局想把社保轉回來以靈活就業的身份交,社保局的人說要等到7月份基數下來以後才能交,這其中幾個月算是斷交嗎?(2021年1月—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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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社保小達人

    樓主你好,以靈活就業身份繳納社保,要等到7月份基數下來以後,才能夠繳納,這種情況算是中斷繳費嗎?這當然不能夠算作中斷交費,其中這主要是針對於我們的職工養老保險,而對於職工醫療保險其實在每一年的1月份之前或者說是2月份之前,就可以正常的交納了。

    當然在職工醫療保險交納的過程中,你可以選擇按月繳納,也可以選擇按季度繳納,更可以選擇按年度繳納,但基本上醫療保險的基數是按著前一年度的110%來預算的,這個是不一定精確,但是養老保險在交納的過程中,必須要等到上一年度的社會平均工資出臺之後才可以正常的交納,所以說養老保險是不能夠提前交納,只能夠到每年的基數下來之後才能夠去繳納。

    當個別地區,它可能是按著從每年的7月份到每年6月份這樣的週期來交納一個年度的社保待遇,所以說對於這樣的一些地區,比如說像江蘇省,那麼就不存在7月份交納的情形,不過對於我們7月份以後交納養老保險也沒有關係,因為你就算是7月份以後交納,也可以一次性交納全年的費用,所以說就會形成一個連續的交費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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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 懂社保

    樓主你好,以靈活就業的身份,繳納社保說是要等到7月份以後,基數下來以後才能夠交納,這種情況算是中斷交費嗎?這種情況不算是中斷交費,因為就算你7月份以後才交納職工養老保險,但是不論你是7月份交費也好還是12月份交費也好,只要在當年的年度之內完成相應的養老保險交費,那麼一次性可以交納一年的費用,也就是從今年的1月份開始一直可以交到12月份,所以你可以交納一整年的費用,也會形成一個連續的交費過程。

    其實每個地區大概都是這樣的一種情況,據我瞭解全國絕大多數地區都是以自然年為單位來計算這個累計繳費年限的,而且全國絕大部分地區上一年度的社會平均工資也就是所謂的交費基數,確實是要等到每年的下半年7月份以後才能出臺,所以那個時候,才能夠正式的核算出我們的社保繳費基數,才能夠按照多少的比例去交納社保待遇,那麼作為靈活就業的個人只能下半年交費,這也是再正常不過的。

    其實我們無論是什麼時候交費。不論你是7月份交費也好還是8月份交費,甚至是9月份交費,那麼只要是在當年的年度之內完成相應的交費就可以了,你可以選擇一次性交費,然後就可以將1月份到12月份的一次性教完,所以不存在任何的中斷交費,這一點完全是不用擔心的,而且今後的每一年如果說你依然是按照靈活就業的方式消費,其實也都是這種情況,我們上半年就不用去管它,到下半年開始以後再進行交費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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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劉正民

    以靈活就業身份參保繳費,要等到7月份基數下來才能繳納,這算是中斷繳費嗎?我認為,這種“中斷”繳費是事出有因的,是絕對不能按照中斷繳費進行定性與對待的。

    眾所周知,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時,因本人無就業單位,無工資發放記錄。因此,個人參保繳費的繳費基數,是在所在省份制定的繳費基數上下限範圍內,由靈活就業人員自主選擇繳費基數或繳費檔位,而制定繳費基數上下限範圍規定時,所依據所在省份的上年度社平工資,是在每年的六七月份,才會對外正式釋出的。

    很顯然,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的,要等到每年的七月份,即所在省份的社保繳費基數正式公佈後的解釋與回答,是完全合情合理的,是符合客觀實際的。因此,等到七月份再以靈活就業身份辦理個人繳費手續,這是沒有任何瑕疵和違規嫌疑的。至於靈活就業人員具體的繳費時限與繳費額度,那肯定是從本年度的元月份開始計算與補繳的,因有正當原因和硬核理由而導致錯後時間參保繳費的情況,不僅是自然而然的,也是順理成章的,那何來“中斷”繳費之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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