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職業年金:是指公職人員基本養老保險之外的補充養老保險。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願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二、繳費標準職業年金: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企業年金:企業繳費每年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十二分之一(8.33%),企業繳費和職工個人繳費合計一般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六分之一(16.67%)。三、領取方式職業年金:工作人員退休後,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企業年金:工作人員退休後,可一次性領取也可分期領取企業年金待遇。四、參保條件職業年金:具有強制性。(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企業年金:自願參保。(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同時具有相應的經濟負擔能力,並已建立集體協商機制。)五、參保人員範圍職業年金:1、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2、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企業年金:1、中小企業2、文化出版類轉制事業單位3、研究型國有企業4、社會組織單位等五、養老保險關係轉移職業年金: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範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係,不轉移基金。跨統籌範圍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轉移養老保險關係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企業年金:參保人員工作發生變動,若新單位已經實行企業年金制度,其個人企業年金賬戶需要轉移;若新單位沒有實行企業年金制度,其個人企業年金賬戶由原管理機構繼續管理。相同點:1、職業年金和企業年金均需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2、職業年金和企業年金費用均需機關或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
一、概念 職業年金:是指公職人員基本養老保險之外的補充養老保險。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願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二、繳費標準職業年金: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企業年金:企業繳費每年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十二分之一(8.33%),企業繳費和職工個人繳費合計一般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六分之一(16.67%)。三、領取方式職業年金:工作人員退休後,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企業年金:工作人員退休後,可一次性領取也可分期領取企業年金待遇。四、參保條件職業年金:具有強制性。(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企業年金:自願參保。(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同時具有相應的經濟負擔能力,並已建立集體協商機制。)五、參保人員範圍職業年金:1、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2、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企業年金:1、中小企業2、文化出版類轉制事業單位3、研究型國有企業4、社會組織單位等五、養老保險關係轉移職業年金: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範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係,不轉移基金。跨統籌範圍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轉移養老保險關係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企業年金:參保人員工作發生變動,若新單位已經實行企業年金制度,其個人企業年金賬戶需要轉移;若新單位沒有實行企業年金制度,其個人企業年金賬戶由原管理機構繼續管理。相同點:1、職業年金和企業年金均需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2、職業年金和企業年金費用均需機關或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