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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158134898603

    如果消防檢查按照規定的60條的1、3條款,並直接封門要求整改的22條

    第六十條 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誌的配置、設定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四)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的;

    (五)佔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定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對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後不及時採取措施消除的。

    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採取措施消除;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時消除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應當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予以臨時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數量不足或者嚴重堵塞,已不具備安全疏散條件的;

      (二)建築消防設施嚴重損壞,不再具備防火滅火功能的;

      (三)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

      (四)公眾聚集場所違反消防技術標準,採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可能導致重大人員傷亡的;

      (五)其他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

    臨時查封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臨時查封期限屆滿後,當事人仍未消除火災隱患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再次依法予以臨時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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