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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默默不說話035

    罐式集裝箱的分類

    第一分類模式:聯合國國際海事組織(IMO)及其危險品運輸規則(IMDG)把此類罐體劃分為以下幾類:

    (1) IMO 1 型: 危險貨物罐箱 • 閃點低於 0℃的液態化學品; • 某些毒性或腐蝕性很高的化學品; • 自燃性貨物; • 遇溼會導致危險的貨物; • 自行氧化的貨物; • 密封壓力不超過罐體許用壓力的液態貨物; • 對裝運腐蝕性和非穩定性貨物的罐體,要用特殊鋼材構成並考慮必要的內襯; • 在65℃時的罐內水蒸氣壓力以及由此而導致的其他分壓力與0.35kg/cm2之和不允許超過罐體的設計壓力; • 可以從罐底或罐頂卸出物料。

    (2) IMO 2 型: 亞危險貨物罐箱 • 閃點為 0℃至 61℃且無其他危險性的液態貨物; • 某些危險性、毒性或腐蝕性較低的化學品; • 密封壓力低於 172.4kPa 但不超過罐體允許工作壓力的液態貨物; • 由罐底卸料。

    (3) IMO 5 型: 液態氣體罐箱 • 用於危險性較低的常溫化學品; • 非冷藏的液化氣; • 由罐底卸料。

    (4) IMO 7 型: 冷藏液態氣體罐箱 • 帶隔熱層的罐式集裝箱; • 裝運需要控溫的低溫液化氣體; • 其他液態易腐貨物; • 由罐底卸料。

    (5) IMO 0 型 • 閃點超過 61℃的非危險貨物; • 無毒型和無腐蝕性貨物; • 國際執行機構禁運清單以外的貨物; • 液態食品,但閃點超過 21℃或酒精含量超過 25%的酒類飲品則應使用 IMO 1 型罐箱裝運; • 由罐底卸料。

    第二種分類模式:相關的法律法規:由於罐式集裝箱大都在一定的範圍內裝陪載危險物品 , 國際國內對其使用的主要規範與標準有:

    (1)UN/IMO IMDG ——聯合國國際海事組織《國際危險品貨物運輸規則》。

    (2)ADR——《關於在國際道路上運輸危險貨物的歐洲協議》。

    (3)RID——《關於在國際鐵路上運輸危險貨物的歐洲協議》。

    (4)UN ORANGE BOOK——聯合國關於危險貨物運輸的 " 橘皮書 " 。

    (5)DOT——美國聯邦法規關於危險貨物運輸的規定及英國法規的規定。

    (6)UN/IMO/CSC——聯合國國際海事組織《國際集裝箱安全公約》。

    (7)ISO1496/3——《罐式集裝箱的技術條件與試驗方法》。

    (8) 中國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有關規定。 (9) 國際上有關國家船級社的規定與要求。

    根據聯合國國際海事組織及其危險品運輸規則(IMO/IMDG), 罐箱分為:

    (1)IMO0 型一一裝運閃點超過 61℃的非危險貨物 ; 無毒型和無腐蝕性貨物 ; 國際執行機構禁運清單以外的貨物 ; 部分液態食品。

    (2)IMO1 型 -一一裝運危險品。最大許可工作壓力為 1.75bar 以上。

    (3)IMO2 型一一裝運亞危險貨物。最大許可工作壓力為大於1.0bar 小於 1.75bar。

    (4)IMO4 型一一裝有 1 型或者 2 型箱的公路罐式車。

    (5)IMO5 型一一用於裝運非冷藏的液化氣或危險性較低的常溫化學品。

    (6)IMO6 型一一裝有 5 型箱的公路罐式車。 (7)IMO7 型一一裝運冷藏的液化氣或需要控溫的低溫液化氣體和液態易腐貨物 , 帶有隔熱保溫裝置。

    (8)IMO8 型一一裝有 7 型箱的公路罐式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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