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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綠水青山1390

    謝邀,回答:工作中不辭而別,是一種無組織無紀律的行為,也是一種不負責任的態度。做任何事都要有分寸,要走人事先有交待,短時間要請假,你對上級安排交待的事,無論好做與難做,熟事與生事,都應事前示明態度,熟的工作就應保質保量儘快完成,難的也可向上級提出在任務的執行中所可能遇到的困難,共同商量介決方法,攻克堅難,直至出色完成,皆大歡喜。但是,不辭而別,讓人丈二和尚摸不著頭腦,什麼原因呢?假如你原先從事的是疑難雜症任務,一下子又有誰接替你放下的工作等等面上問題,領導很是傷腦,當然最終肯定能介決,再說你要去其它地方工作反過來還要求原組織出於許多檔案檔案資料的幫助,得不賞失。

  • 2 # 職場胖雄

    從公司角度來分析,會造成一定的影響,能夠在工作中不辭而別的人,我覺得在部門中往往也不是什麼核心崗位,公司離開你之後可能會短期的造成混亂,業務流程遇到障礙,過段時間之後,一切會正常發展,可能對公司有一定的損失,但不會傷筋動骨。

    對員工個人來說這種行為是沒有職業道德的,當然也會有相應的懲罰,在員工無故曠工三天以上,公司有權利開除,也會扣除相應的工資,這樣對自己來說也是得不償失的。

    做出這種事情的人,往往都是剛工作的年輕人,工作不如意就直接不去了,這點我女朋友剛工作的時候也做過這事,現在每次想起來都很後悔,因為涉及到後期的社保轉接等,最後被扣了一千多的錢,所以作為成年人,都參加工作了還是要對自己負責,對公司負責。

  • 3 # 法律小咖

    工作了這麼多年了,只見過一次不辭而別的校園招聘的同事,剛入職沒幾個月,領導就說了她幾句,第二天直接就沒來上班,當時我和我的小夥伴都被驚呆了。

    然而,可笑的是,因為需要公司給辦理離職證明、社保手續等,在消失一個多月後,該同事又灰溜溜的來上班了,我和我的小夥伴又一次被驚呆了。最後,公司與該名員工解除了勞動合同。

    作為一名在法律行業摸爬滾打多年的法律從業者,曾經做過幾十幾起勞動爭議糾紛及案件,可以說經驗是相對豐富的。

    一、對勞動者個人及單位的影響

    我認為不辭而別至少有兩方面的影響,即對勞動者本人的影響及對用人單位的影響。

    1.對勞動者個人的影響

    (1)可能會被要求賠償用人單位損失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離職的話須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如勞動者違反該規定的程式擅自不辭而別,因此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須賠償用人單位的損失。

    (2)影響勞動者辦理社保手續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須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社保手續,如果不辭而別,可能會影響您社保手續的轉移工作,導致您新入職用人單位後無法辦理社保手續,影響您的社保繳納。

    (3)影響離職證明的開具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須在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時為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如果不辭而別,可能會影響您入職新的用人單位,因為凡是正規的公司,在勞動者辦理入職前,用人單位總會要求勞動者提供離職證明。

    (4)背景調查

    如果勞動者不辭而別的話,如果入職比較正規的單位,那麼您的背景調查將會很困難,因為很少人願意為一個不靠譜的人說好話。

    二、對用人單位的影響

    勞動者不辭而別,我想用人單位真的會驚愕壞了,因為勞動者沒有做工作交接就離開了,會給用人單位帶來極大的不便,甚至勞動者處於重要的崗位,因不辭而別會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

    三、個人看法

    建議勞動者還是最好不要拍拍屁股立馬走人,因為您可能因此賠償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還可能會影響您辦理社保、離職證明等手續的開具。同時,如果您不辭而別,從職業道德上來說也是非常不提倡的,給用人單位造成被動的局面也是非常的不好的。

    建議勞動者在離職前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提前通知用人單位,這樣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來說都是大有裨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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