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是對犯罪分子短期剝奪人身自由,並由公安機關實行就近關押改造的刑罰方法。拘役是中國刑法規定的五種主刑之一,是介於管制與有期徒刑間的一種較輕的刑罰。 拘役主要有以下特點: 1.拘役適用於罪行較輕,但又必須實行關押的犯罪分子。由於拘役是一種較輕的刑罰方法,它主要適用於那些罪行較輕,但又必須短期剝奪人身自由進行勞動改造的犯罪分子。 2.拘役是剝奪自由的刑罰方法,而不是像管制那樣僅是限制被執行人的一定人身自由。 3.拘役是短期剝奪自由的刑罰方法。拘役雖與刑事拘留、民事拘留、行政拘留一樣短期剝奪被執行人的人身自由,但性質卻不同。刑事拘留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司法拘留是一種司法處分,而拘役則是一種刑罰方法,在性質、適用物件、適用機關、適用依據、適用程式以及適用期限與上述幾種拘留措施都有明顯的區別。 4.拘役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的刑罰方法。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而不是像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等刑罰在監獄執行。 拘役的執行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1.拘役的期限。刑法規定,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最高不能超過1年。這樣規定,是因為拘役是一種輕刑,刑期不能過長,也不能過短,如果刑期太長,就失去了輕刑的意義,且會與有期徒刑相混同;如果刑期太短,又較難起到懲罰和教育改造犯罪分子和預防犯罪的作用,且容易與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的行政拘留相混同。 2.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這裡所說的“就近執行”,是指由犯罪分子所在地的縣、市或市轄區的公安機關設定的拘役所執行,沒有建立拘役所的,可放在公安機關的看守所執行。 3.拘役期間的待遇。刑法規定,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犯罪分子在拘役執行期間,執行機關應注意對犯罪分子進行認罪服法、政治時事和社會主義道德品質等教育,並因地制宜地組織他們參加生產勞動,並根據他們的勞動表現、技術水平等情況,可以酌量發給勞動報酬。這與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勞動中“同工同酬”的規定,是有差別的。此外,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回家一至二天,每月回家的天數,應當計算在刑期之內。 4.拘役刑期的計算。刑法規定,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即從犯罪分子實際執行拘役開始計算。對於雖已作出拘役判決,但犯罪分子尚未交付公安機關執行的,還不能算判決執行之日,不能開始計算刑期。同時規定,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判決執行之前犯罪分子被採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剝奪人身自由措施的,應當羈押一日折抵拘役刑期一日。
拘役是對犯罪分子短期剝奪人身自由,並由公安機關實行就近關押改造的刑罰方法。拘役是中國刑法規定的五種主刑之一,是介於管制與有期徒刑間的一種較輕的刑罰。 拘役主要有以下特點: 1.拘役適用於罪行較輕,但又必須實行關押的犯罪分子。由於拘役是一種較輕的刑罰方法,它主要適用於那些罪行較輕,但又必須短期剝奪人身自由進行勞動改造的犯罪分子。 2.拘役是剝奪自由的刑罰方法,而不是像管制那樣僅是限制被執行人的一定人身自由。 3.拘役是短期剝奪自由的刑罰方法。拘役雖與刑事拘留、民事拘留、行政拘留一樣短期剝奪被執行人的人身自由,但性質卻不同。刑事拘留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司法拘留是一種司法處分,而拘役則是一種刑罰方法,在性質、適用物件、適用機關、適用依據、適用程式以及適用期限與上述幾種拘留措施都有明顯的區別。 4.拘役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的刑罰方法。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而不是像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等刑罰在監獄執行。 拘役的執行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1.拘役的期限。刑法規定,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最高不能超過1年。這樣規定,是因為拘役是一種輕刑,刑期不能過長,也不能過短,如果刑期太長,就失去了輕刑的意義,且會與有期徒刑相混同;如果刑期太短,又較難起到懲罰和教育改造犯罪分子和預防犯罪的作用,且容易與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的行政拘留相混同。 2.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這裡所說的“就近執行”,是指由犯罪分子所在地的縣、市或市轄區的公安機關設定的拘役所執行,沒有建立拘役所的,可放在公安機關的看守所執行。 3.拘役期間的待遇。刑法規定,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犯罪分子在拘役執行期間,執行機關應注意對犯罪分子進行認罪服法、政治時事和社會主義道德品質等教育,並因地制宜地組織他們參加生產勞動,並根據他們的勞動表現、技術水平等情況,可以酌量發給勞動報酬。這與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勞動中“同工同酬”的規定,是有差別的。此外,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回家一至二天,每月回家的天數,應當計算在刑期之內。 4.拘役刑期的計算。刑法規定,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即從犯罪分子實際執行拘役開始計算。對於雖已作出拘役判決,但犯罪分子尚未交付公安機關執行的,還不能算判決執行之日,不能開始計算刑期。同時規定,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判決執行之前犯罪分子被採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剝奪人身自由措施的,應當羈押一日折抵拘役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