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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社群某人1月18日從湖北迴來,1月25日開始單位調查不據實彙報,隱瞞實情,截至今日(2月9日)被人舉報,本人沒有發病症狀,這樣的人應受到什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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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天耀遊戲剪輯

    在當前的形勢下,隱瞞自身行程及健康情況,無異於謀財害命。西寧的這一例全然出於故意,並且多種出格的操作同時進行:

    拒不執行“登記備案,主動居家隔離”的要求

    故意隱瞞真實行程和活動(父子同樣),編造虛假歸寧日期資訊

    隱瞞發熱咳嗽等症狀,欺騙調查走訪人員

    最恐怖的行徑來了!!

    多次主動與周邊人群密切接觸,父親一樣,兒子也一樣!

    自己是一個炸彈,不僅來自最中心的疫區,而且已經有了症狀,竟然將這一切風險拋諸腦後,還“積極主動”接觸別人!是無知無畏,還是有意擴散?

    《傳染病防治法》明確規定個人在防治過程中的義務,包括:

    一切單位和個人:

    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第十二條)

    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第十二條)

    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第三十一條)

    發現他人存在狀況時尚且需要上報,何況個人自己!

    可是總有這樣的人,既抱著僥倖心理又充分自私自利,致配合、隔離、上報於不顧,致其他人的生命健康於不顧!

    對其追責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方面是《防治法》上的民事責任,一方面是《刑法》上的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防治法》第七十七條)

    刑事責任:

    《刑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規定:

    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14條)

    造成嚴重後果的: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15條)

    後果嚴不嚴重,估計要看接下來是否有密切接觸人群染病、感染到何種程度。而根據目前肺炎的傳播情況來看,情況估計很不樂觀。

  • 2 # 華4402

    問:個人隱瞞報疫區行程需負什麼責任?怎麼辦?

    回答:根據國家“疫情”防控辦規定:個人如果隱瞞旅居疫區行程史,或者隱瞞有接觸從疫區來人的情況。將會根據刑法第114條之規定,以涉嫌危險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奉勸有旅居疫區史返回人員或接觸過從疫區來的人,以大局為重。不要心存僥倖心想隱瞞不報,這是關係到人民生命安全的重大問題。這場“疫情”中沒有局外人。加強防控是目前民生的大事。

  • 3 # 呦呦又悠悠

    《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明知自身已感染 “新型冠狀病毒”而故意傳播,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誤以為自己沒有感染該病毒,並且在主觀上沒有故意傳播傳染病的,但不服從政府管制,則會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若情節特別嚴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可依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的規定,以翫忽職守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最高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按題主的說法,會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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