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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阿忠與小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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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momo桃醬
從法律上來講不好說是否需要歸還,但是一般貴重物品的話比如首飾名牌包包什麼的還是會要求歸還的。
另外男方斤斤計較成這樣的話女方也可以把她為男方花的錢列出一個清單啊。要算就算的清楚。
以上僅包括金錢財物禮物方面,不涉及情感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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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人間至味清歡
不用給,沒有法律效應
買衣服,化妝品,禮物,還有過年的紅包和一起吃飯的費用,這些屬於男方為取悅女方的“贈與”,贈與行為已經完成了,禮物就屬於女方的私有財產了。贈與行為,非強制性歸還。只有彩禮他有權利起訴歸還。讓你姐不用搭理這種渣男,電話拉黑不要理會他的胡攪蠻纏,他愛怎麼樣就怎麼去吧。直接讓他去找法院好了。如果男方做出過激行動,你們隨時可以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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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使用者9127763985
這個問題日常生活中都是很正常的現象,我的觀點不偏向誰。更沒有感情色彩在裡面。
男方要回部分的錢是可以理解的,畢竟不是小數字。如果說是全部的款也是不可能的,畢竟飯大家都吃了。至於禮品,男方都是自願贈送的,就沒有必要再要回去了,如果說非得要回去,那也是他的權利,但是這種人給他分手真是正確的選擇。
女孩方面,既然都給他分手了,還留他的東西幹什麼呢?如果說你缺,自己可以花自己的錢,完全沒有必要留對方的東西。個人認為,只要是他的東西,已經消耗掉的就算了,沒有消耗掉的,全部都給他送過去。包過衣服。留著徒增煩惱和傷感。
男女戀愛初期,儘量不要牽扯到貴重物品。否則,在今後的生活裡會給對方以疾口。一旦發生分手之事,不要過於糾纏經濟糾分。明白的事,該還的還,該退的退,沾點便宜又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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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花木菌
就題論題
首先明確告訴你,不用給。應不應該給在於女方,給是人情,不給也正常,不屬於違法。戀愛期間的費用屬於情誼行為,不受法律保護;不要說是吃飯看電影買衣服的錢,即便買了手鐲項鍊也不受法律保護。但是如果帶有彩禮性質的錢對方可以透過法律要求返還的。
其次,如果你們為了息事寧人可以進行協商給點補償。你要是不願意給也沒關係,若男方進行恐嚇、騷擾等手段索要,你可以直接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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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手機使用者61959222822
寫的簡單了點。未知錢數多大。如一般的花費,<吃點,用點,買點小禮品)等,不用還,如當時準備買房籌款的話,數量大,幾萬元的應還,數量小就不必了。男方還還是應大氣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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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消融生命的包袱
要看這些禮物是主動索取的還是的對方自願贈送的,還有在一起的時間長短,如果在一起幾個月就花了人家三萬多當然應該給予賠償了,僅僅根據題面意思別人沒法判斷,該不該還錢還是問問自己的良心,問心無愧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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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研究感情的木木
這個問題見仁見智,因為不會有正確的答案。
1:站在女方的角度,那些錢是你花給我的,是你自願的,我沒必要給你。
2:站在男方的角度,這些錢是對我們愛情的見證,我花這些錢是因為你答應回家給我 (如有),現在因為出軌、劈腿,或者其他原因導致分手,那我是建議要回來的。
其實這種情況,在現實生活當中還是很常見。
因為每個人都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
我為你付出了這麼多,你卻揹著我和別的男人約會;
或者我為了你生了孩子,你卻在外面花天酒地。
這些行為無不傷害著愛你的一方。
如果兩個人是和平分手或者客觀環境導致的分手,那麼則無所謂。同時,和平分手的情況下我相信被分手的一方在三觀正常的角度上不會提及分手費用問題的。
但是,如果一方出現了背叛,換個角度,你會不會要回呢?你會不會嚥下這口氣呢?
這些錢包括買的衣服,化妝品,禮物,還有過年給的紅包和雙方家長一起吃飯的費用,一共要三萬多。不給他們揚言到法院去。
從法律上講該不該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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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這男的這麼賤,你讓他去告去,對於這種不要臉的人,你應該讓你姐讓他賠償青春損失費呀,不賠就告他,青春可不只值三萬。放心吧,他告不贏的,這種人不但賤還是法盲,他以為法院是他家的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