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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阿白3307

    河南省建築起重機械使用年限管理暫行規定

    根據原建設部《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166號部令)及《河南省建築起重機械裝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豫建〔2008〕202號)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建築起重機械使用年限有關問題做出如下規定:

    一、在全省實行建築起重機械強制報廢制度,應予報廢的建築起重機械不得繼續使用。

    二、凡超過製造廠家規定使用年限的建築起重機械應予報廢。

    三、對於製造廠家沒有明確規定其建築機械使用年限的,按如下規定使用年限執行,超過此年限應予報廢。

    630kN.m以下(不含630kN.m)的塔式起重機使用年限不超過10年(含10年);630—1250kN.m(不含1250kN.m)的塔式起重機使用年限不超過15年(含15年);1250kN.m以上(含1250kN.m)的塔式起重機使用年限不超過20年(含20年)。

    SC型施工升降機的使用年限不超過8年(含8年);SS型施工升降機的使用年限不超過5年(含5年)。

    其他建築起重機械由機械產權單位參照國家有關規定並根據機械安全狀況自行確定使用年限及報廢時間。

    四、凡屬國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及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的建築起重機械,無論是否超過規定的使用年限,均應予以報廢。

    五、超過本規定使用年限的建築起重裝置不再予以檢測和備案。

    六、已辦理備案的建築起重機械在使用年限到期後應予以報廢併到原備案機關辦理登出手續,逾期30日未辦理登出手續的由原備案機關釋出報廢機械公告。

    七、建築起重機械使用年限自機械出廠之日起累計計算。

    八、本規定中由起重機械產權單位自行確定使用年限的,產權單位應對機械的種類、規格型號、使用年限等發文公佈,並認真落實。

    九、對於超過規定使用年限應予以報廢但仍在使用的起重機械,按使用不合格產品處理。

    十、建築起重機械產權單位應切實加強建築起重機械的管理,建立健全機械管理制度和檔案,嚴格執行建築起重機械報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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