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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歸程19

    看因為什麼原因摔傷的,如果是在看顧和接送孩子的過程中因為孩子頑皮導致受傷,那僱主要承擔責任,另外僱主是給家政公司付的款,家政公司依法應給保姆繳納社保,這個也得算工傷,家政公司應該給保姆申請工傷保險賠償。如果是因為保姆自己的原因導致摔傷,僱主不應該承擔責任。公司有義務幫助員工確認是不是工傷,例如是不是上下班途中受傷,如果屬於工傷,要幫助員工申請工傷賠償。

  • 2 # 榮榮50679

    保姆摔傷,在接受勞務者無任何過錯的情況下,長沙兩級法院判決開全國先河 13 小時前 保姆在小區對面路邊牽著1歲半小孩走路摔傷,天心區法院方文適用錯誤的法律條文判決接受勞務者承擔100%的責任。二審仍要接受勞務者承擔80%責任。這是自《侵權責任法》頒佈以來,長沙兩級法院在全國範圍內開創的一個先例! 先看看漏洞百出的二審判決書。 1. 本案承辦法官出具的裁判文書隨意草率,不負責任!第1頁將上訴人出生年月寫成1962年4月7日,和原告一樣!第7頁第1段最後一句,又把本案說成“交通事故”。 2. 第6頁認定原告一手抱小孩一手推車行走導致跌倒。事實上是一手牽小孩一手推車行走不慎導致跌倒。 3. 第6頁責任認定邏輯混亂。一方面二審認定“謝金吾未盡到合理的自我防護義務而跌倒,其自身具有過錯”;另一方面又基於公平法則及平衡雙方之間的利益的考慮由上訴人承擔80%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的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謝金吾跌倒應適應過錯原則!更何況謝金吾隱瞞其患有高血壓的事實,透過家政公司開具血壓正常的體檢報告,並在體檢報告上將年齡改為52歲,欺騙上訴人。可謂過錯明顯!相反二審找不到上訴人任何過錯! 公平法則,或者說公平責任原則是指雙方的當事人均無過錯,但如不補償受害人的損失又顯失公平的,法院可根據具體情況和公平觀念,要求當事人“分擔”損害後果。 假設謝金吾無過錯,而由無過錯的上訴人分擔80%的責任也有失公允! 本案應唯一適用過錯原則,在基本查清事實的情況下,判無過錯方承擔80%的賠償責任,開了一個很不好的先例,違背了《侵權責任法》立法精神! 4. 駁回上訴人重新鑑定申請理由牽強。謝金吾2017年7月13日出院,7月28日即單方面進行了傷殘鑑定,鑑定時間確實過早! 5. 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謝金吾的殘疾賠償金完全錯誤。謝金吾在上訴人家提供勞務期間曾說過2016年一直呆在老家修建房屋。謝金吾在訴訟前曾找到家政公司,希望幫其開具摔傷前一年一直在長沙從事保姆工作的假證明,被家政公司拒絕,一審、二審均由上訴人提交的證據《情況說明》已清楚描述。一審開庭時謝金吾卻拿出一份證明材料(證人證言),卻沒有證人到庭接受質詢。正因為此份證據十分可疑,可能涉嫌偽造,二審應採用開庭審理的形式,讓原告謝金吾的證人到庭接受質詢,但二審卻採用書面審理形式,有意偏袒原告。 6. 二審判決隻字未提一審適用法律錯誤!二審儘管提到《侵權責任法》三十五條,實際上卻是掛羊頭賣狗肉! 二審裁判文書如下: 再欣賞一下一審判決文書,看看方文有多任性! 2017年12月28日以案由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檢索關鍵詞為保姆,從中國裁判文書網上下載了《侵權責任法》施行後保姆受到損害的所有二審判決書共22份。剔除其中保姆因交通事故致死和1個保姆在訴訟期間死亡的兩個案例,將其餘20個案例列於附表,沒有1例判得有我這麼離譜!

  • 3 # 曉雲音樂

    這個要看保姆是在工作期間摔傷,還是不是在工作期間,如果是,僱主那當然能來承擔,如果不是工作期間,就看僱主是不是一個好心人

  • 4 # 夜不白98484

    這個是要看保姆是因為什麼摔傷的了,如果在處理工作上的事情,而導致的摔傷,僱主是需要負責的。

    但是如果是工作之外的時間,在處理她自己的私事時,導致的意外,這個是要她自己承擔了。

    不過僱主倒是多多少少,可以念在僱主一場,給對方送去一些慰問和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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