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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水晶工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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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花散人
這個很難講哦。建議走協商勸離路線。
雖然試用期內解除三期內員工勞動合同法律並沒有禁止,但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解除勞動合同,操作起來還是有難度的。首先你要有《錄用條件》、《崗位說明書》等,還要有證明資料,貴司能將懷孕女工招進來,可見入職審查並不嚴謹,那麼可以推知,在其他方面做得也不可能完善。所以,以試用期不合格解除女職工勞動合同,訴諸法律,貴司的敗訴風險很大。
同時,《勞動合同法》規定了,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因此,無論是當前以“試用期不合格”還是日後以“不勝任工作”為由,單方面辭退懷孕女工都是不現實的。
除非,懷孕女工有《勞動合同法》39條第一款以外的其他條款的,方可以合法解除勞動合同,以下為相關條款: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可見,這些又會牽扯到一系列的制度問題、證據問題,操作起來難度也比較大。
所以,最好的建議還是走協商路線,透過情理上的說服(說她隱瞞自身情況,不誠實,欺詐等,讓她覺得理虧),同時給予適當的補償(比如半個月工資),讓懷孕女工自己提出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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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76252066
首先怎麼來鑑定這個什麼是達標?什麼是不達標?其次,如果是試用期懷孕的,那真的是試用期女員工懷孕不達標嗎?那會認為是試用單位只是找了一個自己覺得很好的藉口,來讓試用期懷孕女同事自己離開,同時試用單位給自己臺階下,也變得理所當然的解除勞動關係,也避免了被人說是歧視懷孕女性工作。最後,還是切實看調查下,醫院出具醫學權威的體檢證明,證明的確人家目前無任何不達標的問題,而且在單位試用期過後這位孕媽也同樣能給單位帶來好的價值利益,女性即便是孕婦也會更加努力工作,母愛也能激發很多潛力的,所以你就沒有理由去解除人家的勞動合同,按照法律相關規定,也沒有說女性懷孕了用人單位不可以用了,直接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
僅代表個人觀點,不喜勿噴!
回覆列表
1、懷孕了,試用期內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試用期內只能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情形來解除勞動合同,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3、你不能以懷孕為理由解除勞動合同。
理由: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