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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監理工作是圍繞施工工作展開的,監理的工作職責就是監督檢查施工過程的各個環節,所以監理的工作期限也是施工的工期。施工單位因某種原因延期或誤工,監理單位也要相應的延長或調整時間。具體解釋如下:
1、監理工作職責與施工緊密相連
根據國家的法規《建設工程監理規範》規定,監理人員的職責為:
1)檢查施工單位投入工程的人力、主要裝置的使用及執行狀況;
2)進行見證取樣;
3)複核工程計量有關資料;
4)檢查和記錄工藝過程或施工工序;
5)處置發現的施工作業問題;
6)記錄施工現場監理工作情況。
監理人員應對施工過程進行巡視,並對關鍵部位,關鍵工序的施工過程進行旁站。
由此可以說明監理的工作與施工工作步步相關。
2、監理工作範圍涉及施工方方面面
監理工作範圍包括: 工程質量控制、造價控制、進度控制,也包括合同管理、資訊管理。
現場監理最主要的是控制施工質量。
3、監理合同約定監理工作期限
不論監理的專案是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都需要在監理合同中約定監理期限,包括進場時間和完工時間。
(1)監理合同中的時間限期
1)徵得委託人同意,監理工程師有權釋出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委託人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及時報告,則應在24小時內向委託人作書面報告。
2)恢復監理工作時,應增加不超過42天的合理工作時間用於恢復執行監理業務。
3)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42天前通知對方。
4)監理人員應當獲得監理報酬之日起3O天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託人又未對監理人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時,監理人可向委託人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後14天內仍未得到委託人答覆,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發出後42天內仍未得到委託人答覆,可終止合同,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5)當委託人認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未履行義務時,委託人發出通知後21天內沒有收到答覆,可在第一個通知的35天內發出終止委託監理合同的通知,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
6)如果委託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的報酬專案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通知書24小時內向監理人表示異議。
(2)施工合同中的時間限期
1)監理工程師易人,專案經理易人,易人雙方應在不少於7天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2)發包人應做好施工前的準備工作,否則,承包人在約定時間24小時內將具體要求,需要理由和延誤的後果通知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收到通知後48小時內不予答覆,發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
3)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指令、通知在必要時發出口頭指令,應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承包人則應於工程師發出口頭指令後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工程師在承包人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後48小時內不予答覆的視為口頭指令已被確認。承包人認為工程師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後24小時內向工程師提出修改指令的書面報告,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後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4)承包人應當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於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師應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後的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覆承包人。如工程師接到申請後48小時內不答覆,則視為同意承包人的要求,工期順延。
5)工程師認為工程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並在提出要求後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停止施工,並應保護
希望可以幫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