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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䊐稽璨

    這要看你公司的制度而定,該員工有違反公司制度是比較嚴重的是可以開除,如果沒有在疫情期間是不能開除的,這在國家相關規定中有明確說明的,

  • 2 # 花花艷

    我的觀點是:對於不服從工作安排的員工,堅決開除,不管是不是特殊時期!

    一個公司招聘員工進來,必然是有這個崗位需求,員工進公司前,公司肯定已經有了一系列的工作計劃和安排。員工進公司前肯定經過了招聘面試的過程,公司和員工本人都有了一定的相互瞭解,雙向選擇,才能籤聘用合同。在這樣的前提下,公司對不服從工作安排的員工如何理解定性?除了開除不會有其它的選擇!

    再進一步講,如果公司認為這個員工有一定的工作能力,想繼續瞭解一下這個員工,會協調調換其它工作崗位,讓員工有表現自我展現真實能力的機會。這樣的安排,公司的領導必然也會與員工溝通,達成一致才會在公司內部進行人員的工作調整。這時候,員工仍然不聽從工作安排,這樣的員工公司留著做什麼?

    今年的新冠疫情,給很多企業造成了巨大的衝擊,也給很多不能復工的員工帶來生活上的困難。即使那麼困難,企業也都想盡辦法堅持,解決實際困難,輕易不會辭退開除員工。這樣的特殊時期,有責任感的員工也會和企業一起共同面對非常時期的困難,與企業共進退,一起想辦法渡過難關。對於這些有責任心,把企業的未來放在心上的員工,無論是什麼樣的特殊時期,企業也不會拋棄他們,除非是企業自己無法生存下去了!

    今天的問題,關鍵點就是這個“特殊時期”!不是特殊時期,企業有了不服從工作安排的員工,對公司內部的各種環境和氛圍就是一個傷害。更何況特殊時期,對企業是更大的傷害。

    所以,特殊時期,開除掉不服從公司工作的員工,是對企業和公司其他員工最好的保護!

  • 3 # 淺海小白

    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見《勞動合同法》:

    一、用人單位單方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用人單位單方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三、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

    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工作連續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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