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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渝龍陽

    已被批准逮捕的人,還能重獲人身自由。因為,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決定,是根據嫌疑人部分已經能夠確認的犯罪事實,並且符合逮捕條件才作出的批准逮捕決定,為的是進一步調查核實嫌疑人的犯罪事實,性質,以及犯罪所造成的後果。對於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造成的危害輕微的,都有可能給予撤消逮捕,不予起訴,從而使嫌疑人重蕕自由。

  • 2 # 線上看法

    已經被批准逮捕人,能重獲人身自由。

    因涉嫌犯罪被批准逮捕,逮捕是一種強制,目的在於保障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刑事訴訟分為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這幾個階段。逮捕一般在案件偵查過程中,公安機關抓獲犯罪嫌疑人,對於案件性質嚴重的,先刑事拘留,之後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檢察院經審查批准逮捕後,公安機關繼續偵查,執行逮捕時後二十四小時內必須訊問犯罪嫌疑人。如發現不構成犯罪,應當立即釋放。案件偵查終結,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經審查認為不構成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均可以做出不起訴,同時釋放犯罪嫌疑人。如果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構成犯罪,且需要起訴至法院審判追究刑事責任,則將案件起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做出判決。認為不構成犯罪或者證據不足,應當做出無罪判決。犯罪情節輕微,有悔罪表現的,可以判處緩刑或者免於刑事處罰,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檢察院有羈押必要性審查機制,在案件批捕之後,判決之前,犯罪嫌疑人家屬或者委託的律師都可以向檢察院申請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對方條件,無需繼續羈押的,可以向辦案機關建議改變強制措施,由辦案機關辦理。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也自行審查是否需要繼續羈押,如無需繼續羈押,可以變更強制措施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釋放嫌疑人。以上是被批捕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重獲自由的幾個可能性。但僅僅是有可能釋放,是否可以重獲自由,主要取決於嫌疑人所涉案件的性質,情節,作用等。失去自由才知道自由的可貴,大家切記一定要尊紀守法。

  • 3 # 避風閣大學士

    很有可能,但機率低

    1、逮捕只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只要法院沒有做出最終的判決,是否構罪,是否能重新獲得人身自由,都是未知數。

    2、一旦被逮捕,最後被判刑的機率非常大。逮捕適用的條件是主要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通俗的講,如果沒有把握,檢察院一般是不會批准逮捕的。畢竟批錯了,將來涉及國家賠償,檢察院是要承擔責任的。

    3、能否重獲自由,還得具體案件具體分析。例如,有的案件批捕之後,關鍵證據發生了變化;有的案件逮捕後證據的補正遲遲達不到起訴的標準,已到了法定羈押期限;再或者逮捕必要性審查過程中,嫌疑人沒有必要繼續羈押等等,都有可能撤銷逮捕,嫌疑人重獲自由。

    此外,最常見的是檢察院認為情節輕微,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起訴到法院,法院判決夠罪不處罰等等。

  • 4 # 王萬東法律諮詢服務

    已經批捕的人,還能重獲人生自由嗎?

    當然能!嫌疑人雖然被批捕,但不一定有罪,這只是一種嫌疑。如果公安機關在偵查的過程中,發現調查的事實不構成犯罪的條件,公安機關會撤銷偵查並告訴檢察院撤銷批捕立即釋放。假如案件到檢察院,經過檢察院審查構不成犯罪的條件,也會對被捕的人根據實際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案件移交法院,經過審查、審理認為犯罪情節輕微或者犯罪事實不清,法院會不予起訴,或者宣佈無罪。所以,被批捕的人不一定就是一定有罪的人,也就有許多重獲人身自由的機會。(案件有問題私信我)

  • 5 # 張婭律師

    剛剛辦完一個批捕後不予起訴的案子。

    我和所裡另一位律師於2020年9月在公安偵查階段介入C某某開設賭場案。

    公安於2020年8月在全國抓捕了幾十名涉嫌開設賭場罪的犯罪嫌疑人,其中就有C某某。

    公安偵查階段會見C某某之後我們覺得根據他本人所述應該不構成開設賭場罪,因為沒看見案卷,律師就會見所瞭解的內容跟公安做了溝通也申請變更強制措施。毫無疑問,我們的申請被駁回了。

    9月檢察院批捕時C某某被指控兩個罪名:開設賭場和偷越國境罪。

    審查起訴期間律師閱卷之後向檢察院作出辯護意見再次提出對C某某的羈押必要性審查,中間種種波折。到2021年年初再次跟檢院溝通,C某某終於在鼠年的年二十九從看守所被取保候審出來。

    3月份,檢院撤銷對C某某開設賭場罪的指控。2021年4月25日,檢院正式向C某某做出“相對不起訴”處理。C某某不用帶著案底繼續他的人生。

    我本是商事律師,此次介入刑事案件是因為朋友所託。本案能獲得理想的辦案結果是律師的原因?我個人認為絕非如此。

    與警方溝通、與檢方溝通、作出律師辯護意見、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等等,律師只是做了自己應該做的事情。以個人來看,在本案中辦案部門尊重事實和證據,願意聽取律師意見,尊重嫌疑人的合法權益更為重要。

  • 6 # 臨風聽雨

    只要不是死刑、不是終身監禁,也沒有意外猝死,都會最終獲得自由。但是,為啥要犯罪呢?被毫無任何尊嚴的關押一生!

  • 7 # 法律實務知多少

    當然可以,又不是死刑,等服刑完畢就可以重新獲得人身自由。

    開個玩笑,逮捕只是偵查階段的臨時性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不是最後的處理結果。而且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一般是兩個月。也就是一般的案子在2個月的時間內就會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雖然逮捕不是最後的處理結果,但是在實務中只要是被逮捕的,後期判處實刑的可能性更大一些,也就是基本上是要坐牢服刑的。只有一部分人能夠判決無罪、或者緩刑或者正好刑期相抵當庭釋放。

    你問的意思可能是,被逮捕後還能判處緩刑嗎?這個不絕對,但是機率就比較小了,還是要針對案件實事求是的分析。一個犯殺人罪被逮捕的,和一個因為詐騙1萬塊錢被逮捕的,兩個人能緩刑的機率是天差地別的,雖然可能都被逮捕,但是一個是因為罪大惡極,另外一個是因為辦案的需要。

    所以後續能不能被緩刑,還是基於其涉嫌的犯罪輕與重,沒有具體的案件是沒辦法給你準確的回答的。

  • 8 # 天線寶寶沒天線0513

    這個是完全有可能的。在實踐中見得最多的就是交通肇事和故意傷害。在前期沒有達成諒解的情況下,批捕以後可能就是在看守所。但是一旦賠償取得諒解,那就很有可能會變更強制措施,變為取保候審,這個時候自由又回來了。只要隨時聽候。司法機關的傳喚即可。而且在這種情況下,一般都會被判處緩刑,不會剝奪你的自由。

  • 9 # 法海拾貝

    一、逮捕只是刑事強制措施的一種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逮捕只是強制措施的一種。其他的還有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等等。

    刑事訴訟法第81條明確規定了應當決定逮捕的四種情形: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2.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3.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4.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後,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二、逮捕以後,重獲自由的情況分析

    在逮捕以後有很多種可能都能重獲自由,接下來我們逐一說明。

    經過檢察機關審查認為,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構成犯罪,或者即便構成犯罪,但是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進行刑事處罰,那麼會作出不起訴決定,同時釋放嫌疑人。經過法院審判認為,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他構成犯罪,那麼,法院會作出無罪判決,同時釋放被告人。經過法院審判認為,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但是犯罪情節輕微,依據刑法第37條的規定可以免予刑事處罰,進而對被告人定罪免刑,同時釋放被告人。在法院的審理過程中,檢察院認為不應該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那麼便會作出撤回起訴的決定,法院准許以後,檢察院還會進一步作出不起訴決定。法院經過審理後,判決被告人管制或者單處罰金,那麼便會釋放。還有一種是附條件的重獲自由。那就是判處緩刑,也就是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被告人的行為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且他有悔罪表現,犯罪情節較輕,判處緩刑不致於危害社會,沒有再犯罪的風險,那麼會依據刑法第72條的規定判處緩刑,並予以釋放。最後一種,就是判處的刑期滿了以後將而釋放,嚴格來說這種情況不算是題主所提問的重獲自由,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有這樣一些情形,比如故意傷害案件,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的親屬同被害人達成了和解,但是這個時候被告人已經羈押了8個月的時間,那麼法院有可能就直接判處8個月,也就是可以直接釋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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