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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火娛播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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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交易員老賀
單位股東發生變化,勞動合同並非必須重新簽訂,如果重新簽訂,需與員工協商一致。一方面,公司股東的變更不等於公司的變更。公司法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而民法通則第43條也指出:“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由此可見,雖然公司股東可以變更,但股東的變更並不影響公司的存在,公司仍然享受原有的權利,承擔原有的義務。另一方面,公司股東的變更不等於此前的勞動合同作廢。勞動合同法第33條、第35條分別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鑑於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是用人單位,而不是用人單位的股東,決定了作為勞動合同主體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並未發生變化,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也未發生改變,變更股東後的用人單位,仍應繼續履行與勞動者此前簽訂的勞動合同,非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履行法定程式,不得輕易變更或者解除。最後,如果公司固執己見,在員工不服從的情況下辭退員工,則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因為勞動合同法第87條已明確指出:“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股東變更,資金重組後,不需要和員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根據中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訂立後,用人單位一方當事人發生變化後的勞動合同的履行問題,在實踐中存在這種情況,有些企業、公司或者事業單位等用人單位因更改了名稱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而拒絕履行勞動合同,還有的用人單位也藉口投資主體發生了變化而拒絕履行勞動合同。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用人單位的名稱只是代表一個用人單位的稱謂符號,用人單位的名稱發生變更,也只是這一稱謂符號發生了變化,而用人單位這一實體組織及其內部機構、人員並沒有發生任何變動,這當然不會也不應該影響到勞動合同的履行。根據中國民法通則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職務行為都是代表用人單位這個實體組織的行為。中國民法通則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責任。可見,法人是獨立於自然人的一類法律主體,它的內部由決定機構、執行機構和監督機構等組成,法定代表人是其中最為突出的一個機構,其雖然由自然人擔任,但自然人的職務行為屬於法人的行為,其一切法律後果由法人承擔。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可以變動,但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的歸屬卻不能變,也就是說,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即法人的行為沒有變。因此,只要法人存在,原法定代表人與職工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即依然有效。因此,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變更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職務行為的後果也仍然要由用人單位承擔。至於投資人的變更,也不會改變用人單位這個實體組織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性質,用人單位仍要繼續履行其與勞動者已經訂立的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