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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政和老徐

    鞋類商品經營者按照本辦法承擔“三包”責任,實行誰銷售誰負責“三包”的原則。無合格證、未用中文標明廠名、廠址的“三無鞋”不準出廠,經銷企業不準進貨和銷售。

    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限為30天;

    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限為90天;

    300元以上(含300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限為120天。

    “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包括有效憑證)之日起計算。“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憑發票或“三包”憑證,經營者予以退貨、更換、修理。

    擴充套件資料

    鞋類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出現嚴重脫膠(有側幫縫線的除外)、裂漿、裂面、裂幫、裂底、斷跟、泛硝、表皮脫落、塌芯、釘頭突出、網面破裂(如旅遊鞋)等質量問題;

    鞋子尺碼與國家標準不符,或者兩隻鞋顏色不一、大小不等和均為一邊腳,經銷者無同型號調換;

    “三包”期內經二次修理後仍出現脫膠、鞋底斷裂、鞋面斷裂等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選擇退貨、更換或者修理。

    退貨時,銷售者應當按發票價格一次性退清貨款。

    鞋類商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出現上述質量問題,消費者可選擇更換或者修理。無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消費者不願意調換其它產品的,經營者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予以退換貨,不得收取折舊費。

    更換後的鞋類,其“三包”有效期從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由經營者提供新的三包卡或者在原三包卡上加蓋更換章並註明更換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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