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組一人員死亡後其子女都是城鎮戶口非本村集體戶囗,按巜農村土地承包法》其責任田是一種經營權非經濟利益不能由其子女繼承。但其兒子認為農田三十年不變:挖其一田養魚填埋另一田種植農作物。我們未分田的本組農戶是否可要求村回收其田土進行重分配?
-
1 # 吐嚕家的果兒
-
2 # 花卉大百科
為保障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穩定,保護農民土地使用承包經營權,中國有相關的政策和法律規定。規定如:包期下,發包商在原則上是不可以隨意收回。只有三種請況下,村集體經濟組織才可收回農戶的承包地。
第一: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人遷入城鎮和市級戶口的,應當交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第二:承包期內,承包方絕戶的,承包方自然消亡的,發包方是可以收回的。
第三:承包方提前半年向發包方提出書面報告,自願放棄土地承包權,發包方可回收。
戶主家屬將其耕地改造成魚塘顯然這是個破壞農村基本農田的非法活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沙,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物或者從事其他活動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條文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業和挖魚塘養魚。
毀壞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治理。恢復原種植條件,處以佔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的一倍以上兩倍一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3 # 新農大視野
在農村,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根本,沒有了土地的農民在農村最起碼的生活將難以維持。農村死亡人員或嫁出去的姑娘的田地的是否收回,新生兒怎樣才能分到土地,這是農村普遍存在的問題,也因此引起了很多的糾紛。農村死亡人員和嫁出去的姑娘的田地應該收回,然後再分給新媳婦和新生兒。
農村土地確權以後,出臺的三十年耕地不變的政策,但是土地是集體承包給需要的農戶的,如果不能耕種的人員,集體有權讓本集體其他成員耕種,但是很多村裡很難收回死亡人員和嫁出去姑娘的田地,而很多新嫁進村的媳婦和新生兒又很難分到土地,這樣使很多人沒有地可種,而又有很多地沒有人種的現象,這樣使得正在日益減少的農村耕地會變得更加緊張。
象有的村莊就是大部分的土地確權,在農村都是一戶一確權,由承包人擁有三十年不變,還留有一部分活動土地,分給農戶去耕種,但這部分土地不是三十年不變,而是三五年需要變更一下,這部分土地只能種植當年收成的莊稼,集體要收回時,不會給農戶造成很大損失,把死亡和嫁出去姑娘的土地從這塊里扣除,然後分給新嫁進村的新媳婦和新生兒,這樣就不會有荒蕪的土地和沒有土地的農民了。
-
4 # 神農35
依照國家現行的土地政策,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並且又在二次土地承包期內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在此基礎上延包30年,至2057年,也就是說在此期間,國家不會對農民手中的土地進行較大的調整,所以農戶個人是不可以要求村集體收回本集體死亡人員的土地的進再分配的。其原因是:
就問題所描述的情形來分析,土地原承包人死亡,其子女以是非農城鎮居民戶口,這種情況並不意味著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權利全部滅失,因為中國土地承包是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形式進行土地承包的,也就是說家庭其他成員均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供有人,(以二輪土地延包期檔案中的人口基數為準),就子女是非農戶口而言,若是其子女完脫離,農業生產,其生活保障及主要經濟來源,是在城鎮工作獲得,而不是依靠農村土地獲得,那麼其接續承包經營權的權利因此滅失,以問題描述的情形看,該子女並未脫離農業生產,依然在種植父輩的土地,依靠土地來獲取生活的主要經濟來源。但其在耕地中挖塘行為是破壞耕地的行為,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若干條件,禁止在基本農田上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所以其子女依然有權利接續土地承包經營權。
備註:農村至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以來每個家庭有不同程度的新增減人口,迎進或出嫁,死亡人口,在此期間,農村土地也根據人口增減需要進行了土地調整。但是仍然滿足不了人多地少的缺口,以致到二輪土地承包時,農村土地基本上沒有可調整的預留機動地,也就說自那時起,新增加人口基本上都是沒能分到土地的。所以這不是個案,基本上是每個農村家庭面對的問題。
-
5 # 民間前哨
對此問題,農村的確存在一些意見分岐。
土地現狀存在下幾種:
一,殘弱者一口或兩口,也許種著十幾畝,他們糧食畝產幾百斤,因他們地多種不好。
二,年輕力壯者能種好,卻地少,有的家中四口人只一人有地。
可是地是財富!種不好者也不會放棄地的。他們並不是不勤奮。
我臨居是個例,上三十年分地時,他家七口人,得地十多畝,父母仙去,孩子們都已出嫁,一子又在大城市工作。
老兩口又弱還殘!人家種上麥子出了苗,他還沒收完秋呢!竟有一年弄了個土裡捂,
第二年收麥,人家畝產一千二左右,他卻畝產三五百斤。
怎樣改變這一現狀呢?
一個方法能否來一探討:就是大則不動(三十年不動)稍則改動(十年一勻)。
大意就是農村每一農民的地視為兩種,一,固定地。二,機動地。
固定地,指牽徹自己有設施的,如井塘等,好地塊留取。
機動地,雖自己種著,但無有己設施的次地塊。
三十年中,十年一勻,增人者於減人者在機動地中來回流動。
要想使農村意見沒有分岐,還有什麼比這好的辦法呢?
這是近幾年,或十年內的辦法,如以後農村真想走美國模式,集約化,分紅等等,現有農村戶口都能得到比較公道的待遇,分岐不大,矛盾少之。
-
6 # 上善若水162071010
農村土地確權,涉及到農民的切身利益。特別是新政出臺了30年土地不變,沒有土地農民在沒有政策性補償的情況下,感到很無奈,事實已經加入了失地農民大軍了。回過頭來看中國土地分配趨勢可經歷三個階段,
從包產到戶到免徵農業稅,
村土地按人口平均分配,集體留少量機動地,土地按人口增減自行調節。隨著外出務工農民放棄土地,退耕還林,土地分配出現了“土政策”,人少地多,人多地少。打破了平均分配格局。
從種糧補貼到土地確權。
利益就象空氣,有生命必有空氣,沒生命也有空氣。
土地吃香了,(國家徵地拆遷除外),土地確權,失地農民要土地,有地農民不讓地,(因要地被判刑就有)。現在有政策,土地3O不變。因此,形勢告訴你,分地別想,無地補償沒依據,自謀職業是最好選擇。
從土地確權到農業合作社(農場)。
戶口改革,土地確權,城鎮化建設。.等一細列政策出臺,給沒地農民(沒地就不是農民身份)指明瞭發展方向,進城,進城。
-
7 # 路人369
你說的。農戶是否可以要求村裡收回死亡人員的田再分配?,這項問題很多人都提到這樣的情況,以說嗎,就是地嗎,很好辦的一件事,但是這項責任田嗎,他又複雜,而是完固性的一項工作。從七八年十一屆三中全會開始,小段包工,包產,我們這個地方嗎,是一九八二年開始,分田到戶生產責任制,八五年生產責任制分地全部完成,去消了生隊,大隊革命委員會,成為,村民委員會,生產隊,改為生產小組長,去肖了小隊分配權,從一九八五年開始,第一屆村民委員會,我根據我們這個地方嗎,從那開始,每年一次婚姻嫁人,死亡,調走戶口,職工近城帶出戶口等,全部口糧田抽回歸村集體所管,給出生的,和進來的人口等,補齊後,下餘的歸村集體為積動地,一年一承包,至二OO八年為止,從二OO八年開始,生不補,死不抽,女嫁地不抽,兒的妻子來也不補地,至到現在。關於這項問題嗎,三言兩句的話,真說不清楚,他有各種各樣的矛盾,和各種各樣的不想同的意見和見意。有的人說增加了人口沒有地吃了虧,有的人還說女兒嫁了,老人或者其他原因死亡和去世了的人,上外抽地吃了虧,這問題我答個比方說吧,有一家人四個女兒,還有兩個父母,四個女兒出了嫁,兩個父母也死亡了,現在就還有他兩個人,這兩個人再去世了,他的口糧田和宅基房產,如何處理把。另一家人,四個男兒子,加父毋,四個兒的妻子,四個兒子八個孩子,就是四囗人的地,那一戶現在的人口O比O了。這一家父母還很壯你,這個二十口人,就四口人的地,那個十六口人沒有地,大家說一說誰家吃了虧吧,我的文化淺薄,文平也不高,說的也不好,錯別字也不少,請大家亮解和原諒吧,敬謝大家各位朋友,坪論評論吧。謝謝。,,,
-
8 # 使用者尹佃喜
這種問題只有制定農村政策的才能有正確回,一般人是回答不了的即是回答了,也不正確的答案,不知道的事,就是不知道,不能裝知道。
-
9 # 原來我是老農
本題己說明該村小組土地己經確定了承包經營權。雖說有時為了解決人口與土地矛盾,可按大穩定、小調整來解決。但是按照問題描述的小組成員死亡,他還有子女(城鎮戶口)就算是(城市戶口)。他的子女一樣可以繼續在承包經營合同期內在土地上耕種,不耕種的話可以依法有償將土地流轉給他人。未分田的農戶要求收回死亡人員的土地,這是不合理。
該組死亡人的兒子認為農田承包經營三十年不變,將農田挖作魚塘養魚。這種做法是改變了原農田的使用性質(原來種農作物,現在挖魚塘)。依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中的各條款解讀和理解。可以得出結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基本農田的義務;禁止佔用基本農田挖塘養魚!所以其子的想法是錯誤的。
-
10 # 妞妞要覺覺啦
鬧著要地的其實大部分人都不在農村住,一年也很少再農村,只是看上了土地的權益,應該實行簽到,一年在農村住300天以上的有權擁有土地,天數不夠一律收回歸村集體,這樣土地才能發揮它真正的作用,也不會有那麼多在城裡安家的農村人鬧著要地了!
農戶是否可以要求村裡收回死亡人員的田再分配?
在農村這樣的問題是確實存在的,而且很普遍,你要知道新增加的人口不是隻有你一家一戶,農村裡每個人都是有這個情況的,村集體想要收回死人的承包土地或者戶口已經遷出你的集體的人員的土地,這個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不可能說收回就收回,重新分配承包就重新分配承包的,因為這些都不是個人可以說了算的,這些是要根據《土地承包法》的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土地法》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是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郊區的土地是由法律的規定屬於國家所有以外的,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是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九條 國家的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是可以依據確定給單位或者是個人使用的,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是有保護管理和利用土地的義務的。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都是依法屬於村裡農民集體所有的,是由村集體的經濟組織或者村民的委員會驚醒經營和管理的,已經分別屬於村裡面兩個以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由村裡各個村集體積極組織或者村民的小組經營管理的,是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將由鄉鎮農村的集體經濟組織經營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