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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98133214991

    工作二十五年,從普通技術員,做到經理,又自己創業算是有些見識。大部分離職的同事,都是很有職業道德的。但是的確有一部分離職者,不但缺乏職業道德 ,還充滿暴戾。遇到電工因為採購貪汙被要求離職(沒扣工資),結果,離廠時,拆掉髮電機控制板,工廠報警解決,有在離職期間,更本不好好工作 ,在工廠煽動同事怠工,有離職者濫用勞動法,動輒以勞動仲裁威脅工廠,有離職者暴力威脅,傷害辱罵工廠人事,管理人員,有離職者,偷盜公司技術圖紙,客戶資料,拉攏未離職的員工,撬工廠客戶。還有更加奇葩的,就不再說了。對於這些離職這個,如果不能用徵信予以約束,懲罰,這還是信用社會,法制社會麼?

  • 2 # My丶頭條

    惡意跳槽行為我不否認,企業最好具有法律效應的合同,企業與應聘者需認真對待,真心實意為求職者考慮,制定合理性的勞務合同。

  • 3 # 老劉談HR

    惡意跳槽一般指下面幾種情形:

    1、在離職前,故意毀壞工作裝置、自己保管的資料檔案,給公司造成損失,也造成公司後續工作無法開展。

    2、在離職時,複製公司檔案資料,甚至機密檔案、智慧財產權、客戶資訊、財務資訊等。

    3、在離職時,在客戶、往來單位中散播惡意資訊、造謠等,影響公司形象和聲譽。

    4、在離職時,慫恿公司的員工跳槽,或者帶領員工集體跳槽。

    5、離職後,使用原公司客戶資訊、技術資訊、智慧財產權等,給原公司造成損害。

    正常依法申請仲裁,爭取自身權益的,不屬於惡意跳槽!對於惡意跳槽者,我個人的意見是:拒絕錄用!同時提醒同行拒絕錄用!因為誰也不能保證,錄用這樣的員工之後,惡意跳槽的情形會不會在本公司重現!到時候損失的是自己公司!如果惡意跳槽者給原公司造成損失的,建議原單位依法追究惡意跳槽者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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