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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結婚了不生育會遭受歧視,法律是如何保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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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蘭州天倫凌芳院長

    生育是人類發展的必然需要,也是正常人類繁衍下一代的主要方法,是人類生存的重要方式,對人類社會發展進步以及個人而言都會產生重要的影響。公民生育權是法律所賦予公民的不可剝奪的一項基本人權。

    女性生育權就是指女性所享有的生育權利,女性生育權也同樣經過了漫長的發展,在中國古代時期,女性是沒有生育權的,隨著國際社會變化以及新中國成立,女性的地位漸漸地提高,為了更好的保障女性權利,法律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規定了女性的生育權,用法律形式給予了一定保障。

    (二)女性生育權內容

    女性生育權內容包含生育自由;生育時間、地點、方式;生育知情。生育自由即指婦女有權利決定生育孩子或者不育生孩子,不受外界任何干涉。如果婦女連自己決定生育的自由都無法保障,那麼人權也無從談起。生育自由是生育權最為核心的內容,也是生育權其他內容的基礎前提。

    生育時間、地點、方式是指婦女有權利決定根據自己身體狀況決定是否進行剖腹產或其他方式生產,外界不得強制性要求婦女必須在哪家醫院或者何處進行生產。以及婦女有權利選擇是否避孕、是否選擇墮胎。生育知情是指婦女有權利知曉自己在懷孕期間的狀況以及在生育前應當知道的相關資訊,知情權是一項很基本的權利,如果對於生育情況或者自身情況不瞭解,就無法實現前面所提生育自由、生育方式等生育權的內容。

    二、女性生育權保護的重要性

    (一)女性處於較為弱勢地位

    女性在社會處於較為弱勢地位,保護女性生育權自由更有利於社會,因為透過性行為而進行的生育是靠夫妻雙方共同完成,但懷孕後的主要承擔者仍是女性,即使是透過現代科技進行的人工授精也是需要女性在其子宮中孕育方可。

    在生育期間,女性確實處於一個較為弱勢的地位。我們都知道男性的權利以及生育是必須透過女性才可以實現的,倘若男性在女性不願生育情況下,仍希望進行生育,那麼在男性為主導的情況下,雙方可能會離婚,但也可能對女性無論是身體還是精神產生嚴重的傷害;如果讓女性為主導,最壞的結果也就是雙方分開。在此後果比較而言,顯然保護女性生育權更為有利社會發展,更有利於社會個體。

    (二)女性在生育中起到不可替代作用

    女性在生育中起到的作用是男性無法代替的,保護女性生育權更有利於保護女性人權。而且我們也知道,生育後代並不是我們結婚的必然,不是我們結婚的原因,不是我們結婚的目的。女性不是生育的工具,生育只是雙方感情在一定階段覺得必要的情況下進行的一個階段.如果雙方達成生育的合意,也不會有女方私自墮胎等情況發生,那麼在雙方未達成生育合意的情況下,女性進行墮胎是對自己身體的一種處分,對自己的一種支配權、處分權,並不能說是對男性生育權的侵犯。

    並且女性在生育、哺乳等環節所起的作用不是男性可以替代的,女性承擔更大風險,比如:喪失自己的生命。如果對女性的生育權自由都要進行限制,那麼會使婚內強姦變得合法化。我們之所以強調女性生育權自由原因就是在現實生活中雙方權利做不到平等享有,在此情況下,如果賦予男性生育權主導地位,可能會使丈夫對妻子身體具有強制權,會使女性人權得到嚴重傷害,這不利於保護中國所提倡的人權,這不符合中國憲法以及國策。給女性賦予生育權的主導地位,顯然不會造成這麼嚴重的後果。

    在中國隨著法律的不斷完善,我們應當儘快將生育權寫入憲法,使其漸漸的具有法定的性質,重視對女性生育權的保護,女性作為生育的主要承擔者,理應受到法律更多的保護。保護女性生育自由也是在為中國法律完善,為中國保護人權更進一步。隨著社會的發展、法治的發展、法律的完善,我相信中國會對女性生育權保護走向更為成熟、完整的階段,使女性生育權自由得到切實的保障。

  • 2 # 孤獨D時代

    如果是獨身,育不育,沒人管,這個權力完全就是你自己的,自己做主即可,用不著誰去保障。

    如果要結婚,如有不育念頭或無法生育的生殖疾病,請務必婚前告知男方,防止婚後雙方都焦頭爛額甚至生出仇恨!

  • 3 # 以案說法

    不育的權利,其實在法律上已經規定得很清楚。下面我將詳細闡述法律依據及如何保護。

    一、法律規定

    (一)國際法律淵源

    1968年聯合國國際人權會議透過的《德黑蘭宣言》提出“父母享有自由負責決定子女人數及其出生時距之基本人權”1979年聯合國大會透過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首次將生育權明確寫入國際公約。該公約於1981年9月3日生效,中國是該公約最早的締約國之一。公約規定:“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有關婚姻和家庭關係的一切事項上對婦女的歧視,並特別應保證她們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有相同的權利自由負責地決定子女人數和生育間隔,並有機會獲得使她們能夠行使這種權利的知識、教育和方法”。

    也就是說,父母只有決定自己子女數量是基本人權!而這個數量可以是0,也可以是100 ,只要父母願意,在法律規定內有生育和不生育的權利。

    (二)國內法律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51條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這個法條就是對婦女不生育自由的絕佳的、通俗的詮釋。不生育的只有是國家法律賦予婦女的天然的權利。

    這也是為什麼在中國“人流手術”合法的原因。當婦女因意外而受孕,其擁有終止妊娠的絕對權利。而且在該發條中規定的主體,只有婦女!

    也就是說,生育與不生育的只有,僅有婦女一人就可以完全決定,而不需要自己的配偶,或者說性伴侶同意。不過,因為婦女一人並不能受孕,所以當受孕後,生育的自由應是男女雙方協商進行的。這是對男女雙方的尊重。

    二、救濟方法

    (一)社會團體救濟

    當婦女的生育權受到威脅時,可以向“婦女兒童權益保護協會”尋求幫助。但目前該機構尚未在全國有統一的救助電話。

    (二)行政救濟

    可要求婦聯、司法等行政機關提供維權幫助或法律諮詢。

    (三)司法救濟

    對於配偶或他人有侵犯生育權的情形時,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派出妨害。

    中國《民法通則》第120條規定,訴請法院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同時,對於第三者導致的嚴重侵害生育權的行為,例如因此而引起的自殺、兇殺事件,按照刑法相關規定處理,同時可適用《民法通則》第134條第3款規定的民事制裁。
  • 4 # 北海婦女

    中國法律明文規定,婦女有選擇生育孩子或不生育孩子的權利。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七條規定,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中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也就是說,法律賦予了婦女生育自由權。因此,從法律的角度而言,結婚不生育,是個人的自由,並未侵犯他人的權益。但是從情和理的角度而言,選擇不育行為雖然合法,但最好能與對方協商一致達成共識,這樣不會因生育問題產生分岐,影響夫妻感情以至影響到婚姻家庭的維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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