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1 下列場所應設定自動滅火系統,除不宜用水保護或滅火者以及本規範另有規定者外,宜採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 大於等於50000紗錠的棉紡廠的開包、清花車間;大於等於5000錠的麻紡廠的分級、梳麻車間;火柴廠的烤梗、篩選部位;泡沫塑膠廠的預發、成型、切片、壓花部位;佔地面積大於1500m2的木器廠房;佔地面積大於1500m2或總建築面積大於3000m2的單層、多層製鞋、製衣、玩具及電子等廠房;高層丙類廠房;飛機發動機試驗檯的準備部位;建築面積大於500m2的丙類地下廠房;
2 每座佔地面積大於1000m2的棉、毛、絲、麻、化纖、毛皮及其製品的倉庫;每座佔地面積大於600m2的火柴倉庫;郵政樓中建築面積大於500m2的空郵袋庫;建築面積大於500m2的可燃物品地下倉庫;可燃、難燃物品的高架倉庫和高層倉庫(冷庫除外);
3 特等、甲等或超過1500個座位的其它等級的劇院;超過2000個座位的會堂或禮堂;超過3000個座位的體育館;超過5000人的體育場的室內人員休息室與器材間等;
4 任一樓層建築面積大於1500m2或總建築面積大於3000m2 的展覽建築、商店、旅館建築、以及醫院中同樣建築規模的病房樓、門診樓、手術部;建築面積大於500m2的地下商店;
5 設定有送回風道(管)的集中空氣調節系統且總建築面積大於3000m2的辦公樓等;
6 設定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層及四層以上或設定在建築的首層、二層和三層且任一層建築面積大於300m2的地上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游泳場所除外);
7 藏書量超過50萬冊的圖書館。
8.5.1 下列場所應設定自動滅火系統,除不宜用水保護或滅火者以及本規範另有規定者外,宜採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 大於等於50000紗錠的棉紡廠的開包、清花車間;大於等於5000錠的麻紡廠的分級、梳麻車間;火柴廠的烤梗、篩選部位;泡沫塑膠廠的預發、成型、切片、壓花部位;佔地面積大於1500m2的木器廠房;佔地面積大於1500m2或總建築面積大於3000m2的單層、多層製鞋、製衣、玩具及電子等廠房;高層丙類廠房;飛機發動機試驗檯的準備部位;建築面積大於500m2的丙類地下廠房;
2 每座佔地面積大於1000m2的棉、毛、絲、麻、化纖、毛皮及其製品的倉庫;每座佔地面積大於600m2的火柴倉庫;郵政樓中建築面積大於500m2的空郵袋庫;建築面積大於500m2的可燃物品地下倉庫;可燃、難燃物品的高架倉庫和高層倉庫(冷庫除外);
3 特等、甲等或超過1500個座位的其它等級的劇院;超過2000個座位的會堂或禮堂;超過3000個座位的體育館;超過5000人的體育場的室內人員休息室與器材間等;
4 任一樓層建築面積大於1500m2或總建築面積大於3000m2 的展覽建築、商店、旅館建築、以及醫院中同樣建築規模的病房樓、門診樓、手術部;建築面積大於500m2的地下商店;
5 設定有送回風道(管)的集中空氣調節系統且總建築面積大於3000m2的辦公樓等;
6 設定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層及四層以上或設定在建築的首層、二層和三層且任一層建築面積大於300m2的地上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游泳場所除外);
7 藏書量超過50萬冊的圖書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