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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製圖員No33

    除地面車位業主自己折騰。地下車庫車位一定時段內優先銷售物件為本小區業主。好多業主說我只租。將心比心,邏輯上你要在這住幾十年。房開專案建設完了,上邊住宅商鋪銷售完了。還立個銷售部陪你幾十年?所以,幾年這個時段內,優先銷售給本小區住戶,過了時段,想賣給誰賣給誰。

  • 2 # 銳眼說小區

    小區車位必須滿足業主需要,這是法律法規規定的,但是目前只是間接規定,還沒有直接規定。

    本人的理解是,首先滿足業主需要包括兩方面:一是滿足本小區業主的租用、購買需要,而不是滿足其它小區的人或者是非本小區業主的需要,更不是滿足炒車位人的需要。

    另外就是,在本小區內的業主還沒有車位的情況下,是不允許售賣租給非本小區人員的。但這個情況卻是很普遍的現象。

    第三個情況就是,即使是本小區業主,購買車位也是要有限制的,不能無限制地買。

    那麼是哪些法律規定的呢,當然有啦,規劃法。

    另外一個就是小區專案的規劃許可證,上面都有車位配比、車位數量、綠化率等等要求的,其中的車位配比,就是規劃的車位,是給這個小區的規劃的,絕不是規劃給其它小區的,因此就是必須滿足這個小區的人。比如車位配比0.5,小區住宅600套,就是300個車位,就是說,這300個車位是供給本小區業主的,不是供給外人的。供給了外人,就是違反了規劃許可的。要不然,別個小區的車位也可以供本小區的停放嗎?

    但是,如今的很多開發商,在這裡是玩的很不地道的,有的竟然是賣給了其它的人。還有的就是賣了多個車位給本小區的只有一房的同一業主。本人認為,這樣都是不被允許的。

    另外一個就是使用。按照前述,車位本就是為本小區配置的,當然是優先由本小區業主使用了。它的解讀就是,外來車輛是不能輕易進入本小區車位停放的。即使可以進入停放,也要在不影響本小區業主停車的前提下。

    但是,這些問題要由誰來解決的。

    由開發商嗎?那是不可能的。開發商的素質還沒有提高到那個程度呢。他們為了最大限度的回收資金,巴不得一下子就把車位全賣了的,才不管是哪裡的人。

    物業公司?應該說,在沒有小區業主強有力監督的情況下,物業公司是不可能做到的。

    政府相關部門?目前,居民小區的情況比較複雜,也比較混亂,各種法條互相打架要,而且也沒有直接的法條規定,因此,要由某一部門來管這個事,還是會互相推諉的。

    難道就沒有人管了嗎?

    可以的,就是小區召開業主大會會,成立業主委員會,而且業委會的業務能力要強,能力要硬,要受到廣大業主的支援。

    在這樣的情況下,第一,業委會可以向開發商提出要求,不允許開發商把車位售賣給非小區業主,否則將會引起一系列的麻煩。

    第二,制定小區車位管理的相關辦法後,監督並強制物業公司來執行。如果物業公司不執行,可以考慮改聘物業公司。

    第三,向政府相關部門如規劃、住建、發改、房管等部門反映,陳述小區車位不是規劃給非小區業主的,要求嚴格按照規劃要求來實行,禁止開發商將車位售賣給非小區的業主。透過這樣的不斷推動,修改相關的法規規定。

    當然,後面說的這些,相信絕大部分的小區是做不到這樣的,也沒有這個能力。但這是一個發展方向。

  • 3 # 花果山下出仙人

    先鑑別停車位產權是業主的還是開發商的還是民防局的。國家對公攤面積範圍內的具體內容沒有明確規定,導致開發商亂報公攤面積,業主買房後也不知道車位是誰的產權或者說買車位極有可能公攤面積涵蓋了車位,仍然要花一大筆錢重複購買車位才是我們最應該關心的,本來屬於業主所有,現在還要掏錢購買,擱誰願意呢!還有一種情況產權是民防局的,部分開發商或物業直接出售10年或者20年不等的車位使用權!主管部門監管不到位,給了黑心單位可趁之機!

    小區車位配備現在設計時有要求,會滿足業主需求,不排除開發商或物業截留參與炒車位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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