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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說明這個問題之前,首先我們要區分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只有先搞清楚了,這個才能有效的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從法律層面上來講,勞務合同,它的保護主體是合同法。而勞動合同則是受國家勞動法規的保護。
員工入職,從這個意義上來講,他是就業者與企業之間的勞動關係,兩者之間應該且必須要簽訂勞動合同,在此基礎上才能夠有效的保障勞動者與企業雙方的合法權益。就是說,你想要有五險一金,將來退休、醫療有保障,也只有在簽訂勞動合同的前提下才能夠實現。一旦發生勞動糾紛,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而勞務合同,只是雙方為完成一項任務達成的一項協議,簡單來說就是幹一件活,一方給另一方多少勞務費的問題。兩者之間一種臨時性的關係,不存在隸屬關係,地位平等。一旦發生勞動風險,由兩者各負其責。
我們都知道入職時需要簽訂勞動合同,但是你籤的到底是不是勞動合同,可能很多人都不清楚,等到發生糾紛時,才發現原來是勞務合同,這時你的很多權益就得不到有效的保護了。那麼,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有什麼區別?記住,以下這些情形你務必要搞清楚。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
(1)主體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必然是勞動者;而勞務合同的主體則不確定,即可以是法人與法人之間、法人與自然人之間,也可以是自然人之間;
(2)地位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之間的地位不平等,雙方是管理和被管理的關係;而勞務合同中,雙方是平等的地位,不存在管理關係,有的僅是經濟關係;
(3)內容不同:勞動合同關係中,用人單位必須按時支付勞動者工資,除此之外,還必須給勞動者購買社保;而勞務合同關係中,一方只需給另一方支付勞動報酬,而不需要購買社保,因此,若勞動者要求對方為其購買社保的,一般得不到支援;
(4)法律適用不同:因勞動合同發生糾紛的,應適用《勞動合同法》,而勞務關係糾紛則依據《合同法》進行審理,不能適用勞動法。
因此,我們可以看出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相比,對我們勞動者更有利的是勞動合同。而區分我們應該籤“勞務合同”還是“勞動合同”的,法律並沒有明確的規定,但除了以下這些情形是按勞務關係處理外,其他的通常為勞動合同:
1、不具備勞動合同主體資格的人簽訂的合同是《勞務合同》;
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勞動者是指年齡在16週歲至退休年齡範圍的,有勞動能力的中國公民;而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沒有明確規定,一般都可以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務派遣機構除外),因此,就算用人單位沒有辦理工商註冊登記,只要其與勞動者形成事實的勞動關係的,都應當按勞動關係處理,雙方簽訂的為《勞動合同》,否則為《勞務合同》。
2、已領取養老金的退休返聘人員;
依法可以享受養老待遇的退休人員因為已達退休年齡,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根據《勞動法》規定,其勞動合同自動終止,因此,這些退休人員簽訂的合同為《勞務合同》。
3、已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兼職人員;
這個是指具備勞動主體資格的人已經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在其他地方以兼職身份繼續工作的,這種情形不需要與後用工的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雙方的關係按勞務關係處理。
4、企業內退人員等;
內退,也即在企業內部提前退休的意思,但實際上雙方又保留勞動關係,由原單位繼續購買社保,只是員工無須在崗的情形,因此這種內退人員在另一單位就業的,按勞務關係處理,新的用人單位不必為其購買社保。
5、臨時用工也可以是勞務合同;
因為臨時工通常以日薪計酬,不像正式的員工能夠享有退休金與每月最低工資的保障。聘用臨時工的目的事為了處理短期出現的額外工作,例如因為長工放產假,所以聘臨時工當替工,這種情形下雙方的關係按勞務關係處理,可簽訂勞務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