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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史料分析:分封制是奴隸社會的統治制度。因為那時生產力有限,統治王朝無法直接控制過於遼闊的國土。因而採取分封制度,被分封的諸侯們在自己屬地裡有相當於國君的權力。但同時承擔了部分義務,例如朝見、派兵跟隨君王打戰等.商周都採取了這種統治方式。後來劉邦建漢,死後也採用了分封制,以至七國之亂,幸漢景帝平定了叛亂,維護了中央集權制。這從根本來看,其實就是新制度對舊制度的勝利,封建制也從此完全確立下來了。
郡縣制:每個朝代都實行了不同的郡縣制度,(郡縣制發展主線:郡縣長官權力逐漸由武官變為文官,地方權力被中央控制地越來越嚴格)但萬變不離其宗,最根本的還是秦始皇確立的郡縣制度。
一,傳承製度不同.
分封制度萌芽於夏朝,盛行於西周時期,它是國君將田邑賜給宗室臣屬作為俸祿的制度.受封的物件有三種類型:一是周王的同姓親屬即王族,二是功臣,三是古聖王的後裔即先代貴族的後裔.不論受封的是誰,一旦被封,都世代相傳,即實行世襲制.
郡縣制則與此相反,郡縣的行政長官郡守和縣令,均是由皇帝直接任免的,而且不能世襲,即實行的是任免制.
第二,職責範圍不同.
在分封制下,受封的諸侯在封地內不但享有行政統治權,而且擁有對土地和人口的管理權,但受封的諸侯必須對周天子盡一定的義務.例如,必須定期朝聘周王,向周王貢獻各種物產,接受周王之命出兵保衛王室或征伐反叛者等,同時對周王的婚喪嫁娶、巡狩等也要盡義務.
郡縣制則不同,郡守和縣令在轄區內只行使行政管理權,對土地和人口逐漸失去統治權.郡守和縣令只負責管理人民,收取賦稅,徵發兵役和徭役.
第三,“治地”方位不同.
分封制下的封地多位於授封者的周圍,其中心地帶為授封者,即國君或諸侯直接統治的中心.例如,國君直接統治的地區限於“方千里”的“王畿”之地,畿外之地則分封給各諸侯,目的是保衛王畿的安全,保衛四疆之土.諸侯的直接統治也常在封地的中心,稱為“都”城,其附近或邊遠地區則分封給卿大夫作采邑.卿大夫以同樣的原則繼續分給士大夫.如此,王畿、“都”城、采邑處於各級封地的中心地帶,四周之地均為受封者的封地,形成了不同層次的“眾星拱月”的統治網路,體現了“古之王者,擇天下之中而立國,擇國之中而立宮,擇宮之中而立廟”的居中傳統觀念.
郡縣制的情況多有不同.初建時,郡多在邊遠的、具有戰略意義的地區.如秦南平百越後,設定了南海郡、桂林郡、象郡;北擊匈奴,收復朔方後,設定了九原郡.縣則地近統治中心的、較富庶的近畿地區.以後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及政治上和軍事上的需要,郡和縣的地區分佈漸趨一致,最終發展成為郡統縣的隸屬關係.
第四,歷史作用不同.
分封制體現了“薄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一統天下的政治局面,各封國具有保衛王畿、保護國君絕對安全的義務,這和西周時期經濟發展水平低、政治不平衡、文化差異較大的情形相適應,有一定的進步意義.但是,由於各諸侯國在封地上擁有絕對的統治權而變成了大大小小的獨立王國.在一定的條件下,這些王國演變成完全獨立的國家,直接或間接地威脅國君的安全,釀成了列國爭霸,互相兼併,國君權力衰微,大權旁落,最後導致完全分裂的政治局面.春秋爭霸局面的形成,可以說是分封制的必然產物.
郡縣制的出現及其推行,消除了由分封割據而帶來的隱患,使皇帝能夠直接控制地方的行政制度,成為中國兩千多年封建專制統治的組成部分.王夫之說:“郡縣之制,垂二千年,而弗能改.合古今上下皆安之,勢之所趨,豈非理而能然哉.”由此可見,郡縣制對中國傳統封建社會的社會調控產生了深遠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