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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觀人間痛苦

    聘用是你醫院的權力,解聘也是你醫院的權力,我不關心這個。我關注的是你醫院怎樣去承擔醫療責任的後果?司機代表的是你醫院,患者轉院肯定是經過你醫院同意的,所以,你醫院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 2 # 靜靜的修道院

    這個新聞內容我看了。患者在萬寧市人民醫院急診科住院檢查過,沒發現有啥大毛病,診斷是多發軟組織挫傷。家屬要求轉往省人民醫院,可她這種很輕的傷根本不夠轉院標準,家屬還強烈要求用萬寧市醫院的救護車轉送,這根本就是無理取鬧,濫用急救資源。本來萬寧市醫院是不同意送的,在其家屬強烈要求(也可以理解為鬧)下無奈給送到省人民醫院了,因為不夠轉院標準,可能擔心省人民醫院不接收,省人民醫院床位很緊張的,送的醫生就建議其自行去就診,離醫院有個20米讓病人下車了,就這被家屬拍了影片發到網上,然後取個吸引眼球的標題,很多網友不瞭解具體情況就開始胡噴瞎噴。這其實是典型的濫用急救資源的案例。她一個軟組織挫傷佔用一輛救護車,如果正好有個心梗或者大出血的病人也需要急救怎麼辦?如果是你的親屬突發急危重症需要救護車,而這車卻被一個皮外傷的人佔用了你是什麼心情?我認為不應該處理醫務人員,該處理的是這個造謠發影片的人,是這家無理取鬧濫用急救資源的人!因為救護車是稀缺醫療資源,應該用在真正需要用的病人身上!萬寧市人民醫院領導完全是被輿論綁架,不敢堅持原則,是非不分,沒有擔當,懦弱無能之輩!

  • 3 # 吹泥絮

    首先案件回顧:5月24日上午約10點,萬寧市人民醫院急診科接診了一位16歲女性病人,因“被他人毆打致全身多處疼痛半天”入院,生命體徵無特別異常,說左側顳枕部及上腹部有疼痛,急查頭顱+胸部+腹部CT示未見明顯異常,給予消腫止痛及對症處理,但患者仍訴有頭痛,第二天覆查頭顱CT仍未見異常,家屬要求醫院必須送往上一級醫院診療,但患者病情沒有達到轉院標準,又不同意自行前往,醫院急診科在家屬的強烈要求下將其送至海南省人民醫院大門口的公路邊,叮囑其步行到對面急診科(距離急診科相距約20餘米)就診,可家屬下車後用手機拍攝影片上傳至網上而引發關注。

    首先,當事醫院方面一定是負有主要責任的,不管病人達不達到轉院標準,只要病人上了你的救護車,你就有義務把病人安全轉運到目的地,而不是反過來說不夠轉院標準。因為不達到轉院標準,你要做的就是一開始就拒絕,解釋清楚規章制度、流程,病人上了救護車,那肯定是上級領導批准、同意救護車的使用;不是說家屬要求、強烈要求,當事醫生、護士就有權利去轉運病人,這些都要向上級報告的,所以原則上當事醫院同意用救護車向上級轉運病人。

    要不不送,要不一送到底,拋開轉院標準,既然上級領導安排上送病人了,安排了醫生、護士、司機,那就要遵守安全轉運制度,路途監測患者生命徵、觀察病情,到了上一級醫院就要同醫生交班:既往用藥、病情、生命徵、檢查結果等等,這個和達不達到轉院標準沒有多大關係,如果家屬、病人要求寫轉院申請,那可不管它了,所以當中醫生、護士、司機都是有很大責任的。現在很多患者病情沒有達到轉院標準,但是他一樣要求轉院,而自己又不自行去上級醫院,要求當地醫院或者上一級醫院出車,上級醫院瞭解後當然不會胡亂出車,那隻能由當地醫院轉運,這個就看領導們的意見,一般是不能亂使用急救資源的。

    關於上送或者轉院,這是有標準的,本院處理不了或者沒有該醫療技術等,而患者生命徵不平穩,不能自行前往,一般當地醫院上送或者呼叫上級醫院出車來接的,但不是以患者、家屬自我以為病情重,一定要求醫院救護車接送就派車的。該事件中,如真是醫院說的生命平穩,行動自如,那就沒有必要救護車接送了,畢竟醫療資源有限,而且救護車也要花費比自行打車更貴,這就是為什麼呼叫消防、110等不用花錢,而救護車就要錢,而且那麼貴,因為有很多人亂用急救資源。如果免費了,我相信很多急救的患者是用不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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