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墓這種行為在歷朝歷代都為人所不齒,在古人看來,這種人所幹的勾當有損陰德,同時也制訂了一些法律去嚴懲這些盜墓者。但是還是有不少人為了得到墓穴中隨葬的寶貨,選擇鋌而走險。因此不管是哪個王朝,對於那些平民盜墓者一旦抓到都是嚴懲不貸。
秦朝對於盜墓者如何處置,在《呂氏春秋》一書中有簡要概論:
要知道秦法嚴苛,能夠稱得上嚴威重罪的,自然不會是簡單的刑罰,具體如何定罪,估計還要看盜墓者盜竊的是何人之墓,如果說是地位尊貴的那自然要罪加一等,只是普通百姓,估計罪責會輕一些。
縱觀整個漢朝,帝王的墓葬大多都陪葬著許多珠寶錢財,此時盛行厚葬之禮,因此自然也就引起了盜墓者的覬覦,漢朝為了嚴厲打擊這種行為,對待盜墓著從不輕易放過,在《二年律令》中就有關於此時如何處置盜墓者的規定:
此時認為盜墓之人,其罪過如同殺人等重罪一般,都要處以磔刑,這種刑罰是古代的酷刑之一,手段極其殘忍,要將人體分離,使受刑者受盡苦楚,然後再被處死。
由此可見,漢朝對待盜墓者處罰有多嚴厲。
唐朝的法律對於如何懲處這些盜墓者,也有詳細的劃分,就拿《唐律疏議》而言,其中對於盜墓罪就有這樣的描述:
一旦發現了此人有盜墓行為,就要加派勞役並且流放;如果這些盜墓者打開了死者的棺槨,就直接判處絞刑;如果只是盜竊墓中財寶,沒有動棺槨,只是判處流放三年。
唐朝對盜墓罪劃分細緻,同時也考慮到了這些人是否心中有底線,對於那些心有一絲良知的人並沒有處罰過重,這也看出了這個時代對於人性的教化方式的不同。
元朝時期對於盜墓者也同樣予以嚴懲,這些在《元史》中有詳細記載:“
對於盜竊著可以直接看成是強盜,損害遺體之人以傷害罪判處。如果只是盜竊了錢財,沒有動棺槨,那麼打一百七十大棍。但是對於那些敢挖掘王侯將相墓穴的人,直接就是死刑。
元朝對於盜墓者的刑罰劃分,在很大程度上都要看被盜者的身份高低,但是在此之上,也有前面幾代王朝律法的影子。
明朝時期的律法在很大程度上借鑑了唐代刑罰,就比如關於如何判處盜墓而言,《大明律》就有這樣的規定:
這些刑罰和唐代極為相似,要知道唐代律法差不多是古代律法中最為詳細的,說是巔峰之作也不為過。
清朝時期是整個古代王朝中對於盜墓罪判處最為詳細的,其中針對盜墓罪,按照盜墓者破壞的程度,有36種依據量刑,其中只是看到了棺槨的話,判處流放三千里,還要加上三年勞役;對於開啟棺槨之人,直接處以絞刑,這一點倒是和前面幾代王朝相似。
盜墓這種行為是對死者的極大侮辱,歷朝歷代只要國家對地方還有約束力,都從不輕饒這些犯罪分子。
盜墓這種行為在歷朝歷代都為人所不齒,在古人看來,這種人所幹的勾當有損陰德,同時也制訂了一些法律去嚴懲這些盜墓者。但是還是有不少人為了得到墓穴中隨葬的寶貨,選擇鋌而走險。因此不管是哪個王朝,對於那些平民盜墓者一旦抓到都是嚴懲不貸。
秦朝對於盜墓者的懲罰秦朝對於盜墓者如何處置,在《呂氏春秋》一書中有簡要概論:
題湊之室。棺槨數襲,積石積炭,以環其外。奸人聞之,傳以相告,上雖以嚴威重罪禁之,猶不可止要知道秦法嚴苛,能夠稱得上嚴威重罪的,自然不會是簡單的刑罰,具體如何定罪,估計還要看盜墓者盜竊的是何人之墓,如果說是地位尊貴的那自然要罪加一等,只是普通百姓,估計罪責會輕一些。
漢朝對待盜墓者處罰嚴厲縱觀整個漢朝,帝王的墓葬大多都陪葬著許多珠寶錢財,此時盛行厚葬之禮,因此自然也就引起了盜墓者的覬覦,漢朝為了嚴厲打擊這種行為,對待盜墓著從不輕易放過,在《二年律令》中就有關於此時如何處置盜墓者的規定:
“盜發冢”與傷人致殘、訛詐、殺人及拐賣人口等同罪,都應處以磔刑。此時認為盜墓之人,其罪過如同殺人等重罪一般,都要處以磔刑,這種刑罰是古代的酷刑之一,手段極其殘忍,要將人體分離,使受刑者受盡苦楚,然後再被處死。
由此可見,漢朝對待盜墓者處罰有多嚴厲。
唐朝對於盜墓罪責劃分細緻唐朝的法律對於如何懲處這些盜墓者,也有詳細的劃分,就拿《唐律疏議》而言,其中對於盜墓罪就有這樣的描述:
諸發冢者,加役流;已開棺槨者,絞;發而未徹者,徒三年。一旦發現了此人有盜墓行為,就要加派勞役並且流放;如果這些盜墓者打開了死者的棺槨,就直接判處絞刑;如果只是盜竊墓中財寶,沒有動棺槨,只是判處流放三年。
唐朝對盜墓罪劃分細緻,同時也考慮到了這些人是否心中有底線,對於那些心有一絲良知的人並沒有處罰過重,這也看出了這個時代對於人性的教化方式的不同。
元朝對盜墓者的處罰元朝時期對於盜墓者也同樣予以嚴懲,這些在《元史》中有詳細記載:“
諸發冢, 已開冢者同竊盜, 開棺槨者為強盜, 毀屍骸者同傷人, 仍於犯人家屬徵燒埋銀。諸挾仇發冢, 盜棄其屍者, 處死。諸發冢得財不傷屍, 杖一百七, 刺配。諸盜發諸王駙馬墳寢者, 不分首從, 皆處死。看守禁地人, 杖一百七, 三分家產, 一分沒官, 同看守人杖六十七。對於盜竊著可以直接看成是強盜,損害遺體之人以傷害罪判處。如果只是盜竊了錢財,沒有動棺槨,那麼打一百七十大棍。但是對於那些敢挖掘王侯將相墓穴的人,直接就是死刑。
元朝對於盜墓者的刑罰劃分,在很大程度上都要看被盜者的身份高低,但是在此之上,也有前面幾代王朝律法的影子。
明朝有關律法明朝時期的律法在很大程度上借鑑了唐代刑罰,就比如關於如何判處盜墓而言,《大明律》就有這樣的規定:
凡發掘墳冢見棺槨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已開棺槨見屍者,絞;發而未至棺槨者,杖一百、徒三年這些刑罰和唐代極為相似,要知道唐代律法差不多是古代律法中最為詳細的,說是巔峰之作也不為過。
清朝有關律法清朝時期是整個古代王朝中對於盜墓罪判處最為詳細的,其中針對盜墓罪,按照盜墓者破壞的程度,有36種依據量刑,其中只是看到了棺槨的話,判處流放三千里,還要加上三年勞役;對於開啟棺槨之人,直接處以絞刑,這一點倒是和前面幾代王朝相似。
盜墓這種行為是對死者的極大侮辱,歷朝歷代只要國家對地方還有約束力,都從不輕饒這些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