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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墓者一般都是些什麼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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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東方大史

    盜墓這種行為在歷朝歷代都為人所不齒,在古人看來,這種人所幹的勾當有損陰德,同時也制訂了一些法律去嚴懲這些盜墓者。但是還是有不少人為了得到墓穴中隨葬的寶貨,選擇鋌而走險。因此不管是哪個王朝,對於那些平民盜墓者一旦抓到都是嚴懲不貸。

    秦朝對於盜墓者的懲罰

    秦朝對於盜墓者如何處置,在《呂氏春秋》一書中有簡要概論:

    題湊之室。棺槨數襲,積石積炭,以環其外。奸人聞之,傳以相告,上雖以嚴威重罪禁之,猶不可止

    要知道秦法嚴苛,能夠稱得上嚴威重罪的,自然不會是簡單的刑罰,具體如何定罪,估計還要看盜墓者盜竊的是何人之墓,如果說是地位尊貴的那自然要罪加一等,只是普通百姓,估計罪責會輕一些。

    漢朝對待盜墓者處罰嚴厲

    縱觀整個漢朝,帝王的墓葬大多都陪葬著許多珠寶錢財,此時盛行厚葬之禮,因此自然也就引起了盜墓者的覬覦,漢朝為了嚴厲打擊這種行為,對待盜墓著從不輕易放過,在《二年律令》中就有關於此時如何處置盜墓者的規定:

    “盜發冢”與傷人致殘、訛詐、殺人及拐賣人口等同罪,都應處以磔刑。

    此時認為盜墓之人,其罪過如同殺人等重罪一般,都要處以磔刑,這種刑罰是古代的酷刑之一,手段極其殘忍,要將人體分離,使受刑者受盡苦楚,然後再被處死。

    由此可見,漢朝對待盜墓者處罰有多嚴厲。

    唐朝對於盜墓罪責劃分細緻

    唐朝的法律對於如何懲處這些盜墓者,也有詳細的劃分,就拿《唐律疏議》而言,其中對於盜墓罪就有這樣的描述:

    諸發冢者,加役流;已開棺槨者,絞;發而未徹者,徒三年。

    一旦發現了此人有盜墓行為,就要加派勞役並且流放;如果這些盜墓者打開了死者的棺槨,就直接判處絞刑;如果只是盜竊墓中財寶,沒有動棺槨,只是判處流放三年。

    唐朝對盜墓罪劃分細緻,同時也考慮到了這些人是否心中有底線,對於那些心有一絲良知的人並沒有處罰過重,這也看出了這個時代對於人性的教化方式的不同。

    元朝對盜墓者的處罰

    元朝時期對於盜墓者也同樣予以嚴懲,這些在《元史》中有詳細記載:“

    諸發冢, 已開冢者同竊盜, 開棺槨者為強盜, 毀屍骸者同傷人, 仍於犯人家屬徵燒埋銀。諸挾仇發冢, 盜棄其屍者, 處死。諸發冢得財不傷屍, 杖一百七, 刺配。諸盜發諸王駙馬墳寢者, 不分首從, 皆處死。看守禁地人, 杖一百七, 三分家產, 一分沒官, 同看守人杖六十七。

    對於盜竊著可以直接看成是強盜,損害遺體之人以傷害罪判處。如果只是盜竊了錢財,沒有動棺槨,那麼打一百七十大棍。但是對於那些敢挖掘王侯將相墓穴的人,直接就是死刑。

    元朝對於盜墓者的刑罰劃分,在很大程度上都要看被盜者的身份高低,但是在此之上,也有前面幾代王朝律法的影子。

    明朝有關律法

    明朝時期的律法在很大程度上借鑑了唐代刑罰,就比如關於如何判處盜墓而言,《大明律》就有這樣的規定:

    凡發掘墳冢見棺槨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已開棺槨見屍者,絞;發而未至棺槨者,杖一百、徒三年

    這些刑罰和唐代極為相似,要知道唐代律法差不多是古代律法中最為詳細的,說是巔峰之作也不為過。

    清朝有關律法

    清朝時期是整個古代王朝中對於盜墓罪判處最為詳細的,其中針對盜墓罪,按照盜墓者破壞的程度,有36種依據量刑,其中只是看到了棺槨的話,判處流放三千里,還要加上三年勞役;對於開啟棺槨之人,直接處以絞刑,這一點倒是和前面幾代王朝相似。

    盜墓這種行為是對死者的極大侮辱,歷朝歷代只要國家對地方還有約束力,都從不輕饒這些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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