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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木木夕小小

    有資料顯示,20年前中國的不孕不育率處於世界較低水平,在育齡人群中僅為3%。隨著生活壓力、食品安全、環境汙染等問題的日益加劇,不孕不育人數也隨之增加。目前,全國平均每8對育齡夫婦中就有1對面臨生育方面的困難,接近發達國家的比率。

    科學技術是一把雙刃劍,中國自1988年首例試管嬰兒在北京大學第三醫院誕生後,人工輔助生育技術已造福廣大不孕夫婦,但也引起許多倫理、法律上的糾紛。本文所舉案例是夫妻離世後由雙方父母來爭奪胚胎的處置權問題,屬於新型案例。一審法院認為,受精胚胎具有發展為生命的潛能,是含有未來生命特徵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物品一樣任意轉讓或繼承,且本案夫妻二人均已死亡,透過手術達到生育的目的已經無法實現,遂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則以倫理、情感、特殊利益保護三點為由撤銷原一審判決,判決雙方父母享有胚胎的監管權和處置權。

    此案從進入司法途徑開始就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是一場情感與理性的考驗,案中所涉及的法律與倫理問題也不是法院一紙判決就能解決的。在法律層面,目前中國對此並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予以規範,所以法律學者們在法理層次上進行了思考,主要體現在:胚胎的法律屬性問題、剩餘胚胎的處置問題以及中國相關法律、制度的建構問題。

    二、對冷凍胚胎法律屬性的界定

    本案中,法院要解決的終極問題即確定胚胎的法律屬性,但中國現行法律對此並沒有明確規定。原告方認為,中國著名的民法專家梁慧星和王利民教授在制定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稿中曾指出:人類自然的器官、血液、精子、卵子等在不違背公共秩序的前提下可以作為物,成為民事權利的客體。雖然理論學說是非正式淵源不能直接適用,但卻有重要的輔助作用,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前,胚胎屬於本案夫妻的私有物,是可繼承的財產。

    第三人民醫院認為,胚胎不具有民法上“物”的屬性,現

    在它是一個什麼性質的東西是有爭議的,根據衛生部2001年頒佈的枟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枠與枟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範枠(2003年修訂),對胚胎的定義是介於人與物之間的過渡存在,屬於既不屬於人,也不屬於物的地位。

    兩審法院對本案的判決結果大相徑庭,反映出胚胎在法律上的“尷尬”地位。楊立新教授指出,對胚胎的法律屬性界定及可否繼承問題,涉及民法總則、物權法、合同法和繼承法等法律規則和法理的適用。要解決這個問題,首先需要釐清學界的觀點。在本案一審結束後的7月13日,相關研究會即召開“冷凍受精胚胎案例研討會”,針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研討。目前,國外法學界對於胚胎法律屬性的界定主要有三種觀點:

    第一種是主體說。該學說將冷凍胚胎定義為“有限的人”,他們認為生命始於卵子和精子的結合,因而胚胎屬於生命,但尚未成為真正的人。他們反對譭棄或研究胚胎,認為胚胎只能被植入或捐贈。

    第二種是客體說。該學說將胚胎視為權利的客體,不享有民事主體的地位。同時,國外還將此學說分為財產說和夫妻私人利益說兩種觀點。財產說認為胚胎屬於財產,是一種“物”,屬於夫婦共同財產。而夫妻私人生活利益說則認為其不是單純的物,應屬於私生活權的客體,所以胚胎屬於夫妻關係私生活權的客體。

    第三種是中介說。該學說既不承認胚胎的主體地位,也不把胚胎簡化為物,而將其定義為人和物之間的中介,對其賦予了比一般物更多的尊重和保護。

    針對胚胎屬性的界定問題,中國學者中支援主體說和客體說的很少,因為主體說過於強調冷凍胚胎的“人”的屬性,不僅會限制處置胚胎的方式,也會阻礙科學研究的開展,難以應對人類社會的長遠發展;客體說在客觀上會導致胚胎的商品化,此與尊重人類作為價值主體的主流價值觀明顯相悖。

    徐國棟教授堅持中介說,他認為,中國民法應當堅持綠色原則,而該原則正是在人的出生線和死亡線上控制慾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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