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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宋家二哥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合同有:“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兩種,有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後,經雙方協商也可以續簽,也可以不籤。

    不續簽的,按照梘定,企業給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金,既:每滿一年補償給一個月,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補償一個月,六個月以下的不上半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還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滿十年以上的,應該簽訂無固定期的勞動合同。

    樓主提到:“連續工作了十六年……”我認為應該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如果每年再讓勞動者重新簽訂一次,顯然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企業屬於重複流程,多此一舉。

  • 2 # 朱雀人力

    這肯定不正常,在一個企業連續工作滿十年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無固定期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2款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上述規定對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作了明確界定。

    4、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 3 # 執君之手觀日落月升

    謝邀!就你提出的”連續工作十六年以後,企業與職工每年籤一次勞動合同正常嗎?”這個問題,我認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就是正常的。當然,企業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時間越長,對員工的穩定越有利,但有些技能全面的員工,倒覺得長時間的勞動合同對其卻是一個束縛,短期合同讓他有機會另謀高就。勞動合同一年年籤是一些由市場決定其發展的企業不得已採取的行為,不存在正常不正常的問題,反正在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時,他按在本企業工作年限給予經濟補償就不違法。

    雖然,勞動合同法規定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兩次勞動合同後,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且,只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有事實勞動關係達到一年時間,只要沒簽訂勞動合同,就可視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的關係。但是,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用人單位也可以選擇一年一簽勞動合同,因為法律並沒有規定要求幾年一簽。

    你連續在這個企業工作十六年感覺到這樣籤勞動合同不舒服,但企業這樣做你也沒辦法,你可籤也可不籤,你有這個權利,簽了還有班上還有工資領。而我們所在的國企,一些員工從六十年代參加建廠,從招工進廠的正式工變成合同工,工作幾十年後國企改制,全員解除勞動合同走向社會,成了下崗失業人員,誰又奈何得了。。。

  • 4 # 長金老者

    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十年以上,好象應該籤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了,就是時間上可以到員工退休之日。那麼是不是簽了這種合同以後就可以不籤合同了呢?我覺得那不一定,因為你的崗位職務職責和工資待遇以及企業經營狀況等等可能隨時變化,最初合同有些內容不適用了,所以可能要籤新合同,只要新合同仍執行無固定期限,其內容合法且為勞動者接受,那就沒有問題。個人看法,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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