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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劉校長的遊學記

    唐政府對外華人的政策是比較寬鬆的,給予外華人在華居住、遷徙、遊歷、經商等權利,自由度很高。唐朝政府允許涉外婚姻的存在,在中國生活的外藩人可娶中國婦女為妻,但不允許帶返故土。“諸蕃使人所取得漢婦女為妾者,並不得將還蕃。”規定如此,管理上卻比較人性化,一般不過問。日本留學生大春日淨足與中國女子李自然結婚後,夫妻雙雙回日本。不過外事婚姻要到官府備案,若未通報官府,會受到“共婚者,流兩千裡”的懲罰。

  • 2 # 香茗史館

    眾所周知,唐朝是一個較為開放的王朝,與外國來往極為密切,無論是金髮碧眼的歐洲人,還是高鼻多須的波斯人,亦或是包著頭巾的阿拉伯人、猶太人,哪怕是面板黝黑的崑崙奴,都是隨處可見。不過,雖然唐朝對百姓婚姻態度較為開放,但在對外通婚方面,卻是限制較為嚴格。

    △唐朝街景

    唐朝對與外番通婚,限制較為嚴格

    我們知道,唐朝在歷代王朝中,對於婚姻方面,尤其是女性婚姻方面,一直保持著較為開放的態度,不僅對於離婚管理較為寬鬆,對於女性改嫁態度也比較開放,唐朝公主便多有改嫁者。

    然而,即使開放的唐朝,對於華人與外族通婚,同樣限制較為嚴格,唐朝法律不僅對此不予以支援,反而制定了一些懲罰制度。

    在《唐律疏議》中,對於婚姻有專門的《戶婚》制度,用了卷十二至卷十四的三卷四十六條進行規範,而對於與外番通婚的事件,卻是出現在《衛禁篇》。也就是說,唐朝將與外番通婚的事情,排除在了普通婚姻之外,而是將其視為有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重大事件。

    《唐律疏議》對與外番通婚的規定,出現在卷八《衛禁篇》的“越度緣連關塞”中,主要有三條規定:

    1、百姓不得私自翻越邊塞與外番通婚,違者流放兩千裡。即使婚姻關係未成,也要接受減三等的處罰。

    2、唐朝使臣奉命出訪他國,同樣不得私自與異族人通婚;如果外番來本國出使,同樣不得私自與官員、百姓通婚。如果違反,同樣要流放兩千裡,婚姻未成各減三等處罰。

    3、若外番不是偷越國境之人,也不是出使的官員,那麼是允許娶漢人為妻妾的,但卻不允許帶回國內。如果私自帶回國內,男女雙方同樣要流放兩千裡。

    而且,犯了罪的唐朝百姓,不僅自己要被治罪,而且家人也會受到株連,代價可謂極大。

    唐朝為何對此限制如此嚴格

    那麼唐朝這個極為開放的王朝,為何會對此限制如此嚴格呢?其實從“與外番通婚”律例出現的位置,便不難看出朝廷的良苦用心。

    △唐朝周邊形勢

    在《唐律疏議》卷八《衛禁篇》,在“越度緣連關塞”這條中,原文是如此記載的“私與禁兵器者,絞;共為婚姻者,流兩千裡。未入、未成者,各減三等。即因使私有交易者,準盜論。”可見,朝廷對於私自與外番通婚的行為,是被放在走私武器、貨物同等重要地位的。朝廷認為,如果允許民間自由通婚,那麼很容易威脅到國家安全。

    作為一個較為開放的王朝,唐朝雖然與外番來往極為密切,但除了友好往來之外,唐朝與周邊國家往往也有戰爭爆發,如果允許民間自由通婚,尤其是朝廷官員與外番聯姻,那麼在雙方關係緊張的時期,外番很容易透過這種婚姻關係向朝廷進行滲透,打探朝廷的各種情報,甚至從唐朝內部進行分化瓦解,亦或是搞破壞,這對國家安全無疑是個重大威脅。

    同時,民間自由通婚,會導致一定程度的人口流失。在古代生產方式相對落後的情況下,人口數量是國家實力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經歷過五胡亂華、南北朝和隋末天下動亂,唐朝時期的人口數量並不多,即使是盛唐時期,也不過5000多萬人口。如果大量女性外嫁,很容易造成人口急劇流失,這自然是朝廷不願意看到的。

    因此,即使唐朝再如何開放,對於與外番通婚這種事情,限制還是比較嚴格的。不過,雖然朝廷對此管理較為嚴格,且有一定懲治措施,但並不像傳說中的,一旦女子外嫁,就要處以斬立決的極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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