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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房屋拆遷期限是否延長”這個問題的出現主要是因為在徵地拆遷的實踐中,有些地方會出現幾年前就下了徵地批文或徵收報告,被拆遷人也做了搬遷的相關準備,甚至有的已經搬遷了,但並沒有拿到補償費用。徵收方的說辭是等到真正拆了之後再開始分發補償費用。然而,這一等,就等了數年,等到被拆遷人都開始淡忘了拆遷這回事了,徵收方又突然說開始徵收了,而下達的徵收批文或是公告依然沿用幾年前的相關材料作為依據。

    那麼,問題來了,幾年前的批文或材料作為現在的徵收依據,合法嗎?空了幾年都沒開始拆,冷不丁的說拆就拆,房屋的拆遷期限是可以延長的嗎?

    對於這個問題,下面在明律師來詳細為您說說。

    首先,關於房屋拆遷期限是否能延長的問題:

    目前,在法律上,還沒有確定的法律條款規定審批檔案有效時間是否能夠申請延期,而從保護耕地的角度來考量的話,在獲得審批檔案後兩年內沒有實施徵地或是用地的,批文效力不能申請延期,且批准檔案一律失效。

    所以說,房屋拆遷期限一般是不能延長的。具體說來,房屋的拆遷期限一般是兩年的時效。這在國土資源部發布了《關於健全建設用地“增存掛鉤”機制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其中有明確提出。即: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徵收經依法批准後,兩年內未用地或者未實施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有關批准檔案自動失效;對於企業原因造成的閒置土地,要依法依規收繳土地閒置費或者收回。

    從該規定可以明確:一般徵地批文的時效是兩年。超過兩年未對土地房屋進行徵收的,相關征地依據自動失效。

    所以,在明律師提醒大家:兩年,是個時效限制。法律上對兩年期限保護規定是考慮到在徵收實踐中,確實存在很多客觀因素會影響徵拆專案的程序。比如說地方財政暫時不能支撐徵拆專案的啟動;或者地方政策基於重要緣由而有所變動等等。但即使是考慮客觀因素的影響,這個時效保護目前規定的也只能是兩年,被拆遷人一定要把握好這個時效期限。

  • 2 # 楹庭拆遷律師團陳澤莎

    首先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延長征收的問題,但是法律有明確規定,徵收之日起,連續兩年未施工閒置土地,土地是可以恢復原用途的,詳細可關注微法律諮詢服務,獲得一對一免費諮詢

  • 3 # 楊在明徵地拆遷律師

    您好,還是要堅持實事求是的方針,採取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辦法來確定拆遷期限。所謂原則性,就是在全國或在一個省統一拆遷期限,使之法定化,任何人無權改變。所謂靈活性,就是對那些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拆遷期限不足的,應當准予一定幅度的延長。防止因拆遷拆不完,而導致規劃不能實現,建設不能進行的現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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