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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職場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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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打官司找我
一辭職就被針對了,說明你選擇離職是正確的。如果辭職到期領導不放人,我們應該怎麼辦?不用理會領導,你只需要盡到告知義務就行了。
一、題主所說被針對的問題,的確存在於職場中,這個問題產生的原因就是企業既沒有留人的本事,又沒有送人離開的氣度許多企業招聘的時候笑嘻嘻,等到員工入職後就慢慢開始變臉。之前談好的條件只要沒落實在紙上,就都會慢慢賴掉。承諾的13薪、14薪到了年底只需要一句“今年公司業績不好,不發了”,讓員工一年的期待落空。
在升職方面,有些公司壓根就沒有升職的機制,員工累死累活都沒機會提升,特別是一些家族型的中小公司,各部門的領導全是老闆親戚,你說員工還有啥奔頭?不能升職還有啥理由加薪?
有的公司即使有升職的機制,也會因為這樣那樣的原因,使員工對企業喪失信心。心委屈了,誰還會一直呆在一個沒有發展前途的地方?所以能怪員工離開公司嗎?
企業明知道員工要走,留不信的,就會說各種話來擠兌員工,拿各種難處理的事來噁心員工,作為自己無力挽留員工的發洩手段。
真正的好公司,是不會因為員工離開而處處刁難,如果員工在別的公司發展的好,說不定還會給原來的企業帶來一部分業務,這個都很難說。所謂做人留一線,日後好相見。
二、對於辭職期到後,領導不放人的問題這個很好處理,我們國家的相關法律規定,員工提出離職的需要提前30日通知企業。正確的理解是,員工至少需要提前30日告知公司,我要離職了。當然員工也可以提早40日、50日,時間長沒問題。
但是相關規定並沒有給予公司批准的權力,到期只要員工完成了勞動合同或者員工手冊等規章制度約定的接交事項,即使領導不放人,照樣可以離職。
有的公司會用“領導不批准,員工不能走”來忽悠,如果員工執意要走,公司還會以不給出具“離職證明”來威脅,這些都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遇上這些事,員工其實不用慌張,只需要據理力爭,實在公司不給出具“離職證明”、不辦理離職退工手續,影響到員工再次就業的,可以提起勞動仲裁和訴訟,維護自己的權利。
總結總之在離職方面,員工也必須遵守公司的相關規定,該辦理移交的要儲存好移交手續,該告知公司離職日期的,一定要透過EMS寄送留下證據。否則即使進入仲裁和訴訟,沒有證據員工也會敗訴。
回覆列表
這種情況好處理,只要你按流程標準走,別犯錯就行,個人建議如下:
1,按相關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內勞動者辭職可以提前三天,合同制員工可以提前三十天,這裡的提前,是指寫一份書面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無須公司批准的,不是什麼辭職申請書,申請書是需要公司批准的,切記,當然,出具的書面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勞動者要留有一份作證明,以備未來產生勞資糾紛需要,通知書格式附圖在底部;
2,到了書面約定時間後,勞動者可能或已經同同事交接完相關工作手續及其它手續,即使不交接,也不關勞動者的事了,這時公司如果不給你結清所有工資,勞動者完全拿著相關的證據,包括但不限於:工牌,工衣,考勤卡,工資條,勞動合同,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等,投訴到當地勞動監察部門處理,一般這情況,只要有證據,百分百能贏的,且離職證明也要讓公司出具;
3,勞動監察部門一般會讓公司一次性限期結清工資和開具工資條,如果公司未到期支付結清工資,勞動者可以要求公司承擔經濟賠償金,即由勞動監察部門來執行的,當然這種情況一般勞動者都很少採取,大部分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其實很簡單,只要帶好相關證據,仲裁立案處有相關模板,按模板格式填寫即可,工資可以適當的寫多一點,不用怕。還有,公司的五險一金,如果沒有為勞動者購買的話,也可以舉報投訴到當地社保稽查局和住房公積金管理處,從側面給公司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