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根據《姓名登記條例(初稿)》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辦理姓氏變更登記: (一)因血緣關係成立,變更為父姓或者母姓或者父母雙方姓氏的; (二)因收養關係成立,變更為養父姓氏或者養母姓氏的; (三)因收養關係終止,恢復收養前姓氏的; (四)因婚姻關係成立,變更為冠以夫姓或者妻姓的; (五)因婚姻關係終止,恢復婚前姓氏的; (六)因夫妻一方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生存配偶恢復婚前姓氏的; (七)因父母再婚,未成年子女變更為繼父姓氏或者繼母姓氏或者再婚父母雙方姓氏的; (八)因入贅關係成立,男方變更為女方姓氏的; (九)因入贅關係終止,男方恢復原姓氏的; (十)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還俗,變更為法名或者原姓名的; (十一)因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辦理名字變更登記: (一)同時在同一單位工作或者在同一學校學習姓名相同的; (二)與社會知名人士姓名相同的; (三)與聲名狼藉人員姓名相同的; (四)與被通緝的犯罪嫌疑人姓名相同的; (五)名字粗俗、怪異的; (六)名字難認、難寫的; (七)名字可能造成性別混淆或者誤解的; (八)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還俗,變更為法名、道名或者原姓名的; (九)因其他特殊原因的。 符合以上原因的都可以申請更改姓名。具體方法如下: 《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8週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到司法局拿公證書,然後帶上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並寫一份申請。前往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派出所將材料辦妥後將遞交公安局,一個星期後就會有結果。
可以。 根據《姓名登記條例(初稿)》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辦理姓氏變更登記: (一)因血緣關係成立,變更為父姓或者母姓或者父母雙方姓氏的; (二)因收養關係成立,變更為養父姓氏或者養母姓氏的; (三)因收養關係終止,恢復收養前姓氏的; (四)因婚姻關係成立,變更為冠以夫姓或者妻姓的; (五)因婚姻關係終止,恢復婚前姓氏的; (六)因夫妻一方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生存配偶恢復婚前姓氏的; (七)因父母再婚,未成年子女變更為繼父姓氏或者繼母姓氏或者再婚父母雙方姓氏的; (八)因入贅關係成立,男方變更為女方姓氏的; (九)因入贅關係終止,男方恢復原姓氏的; (十)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還俗,變更為法名或者原姓名的; (十一)因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辦理名字變更登記: (一)同時在同一單位工作或者在同一學校學習姓名相同的; (二)與社會知名人士姓名相同的; (三)與聲名狼藉人員姓名相同的; (四)與被通緝的犯罪嫌疑人姓名相同的; (五)名字粗俗、怪異的; (六)名字難認、難寫的; (七)名字可能造成性別混淆或者誤解的; (八)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還俗,變更為法名、道名或者原姓名的; (九)因其他特殊原因的。 符合以上原因的都可以申請更改姓名。具體方法如下: 《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8週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到司法局拿公證書,然後帶上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並寫一份申請。前往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派出所將材料辦妥後將遞交公安局,一個星期後就會有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