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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事業單位考試網今天為大家帶來公基備考知識:受賄罪需要注意的問題。希望可以幫助各位考生順利備考事業單位考試。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上的,是受賄罪。本罪在刑法考試中考察頻率還是相對較高,對於該罪名中的一些細節性問題,我們需要注意,這樣就能再做這類題的時候遊刃有餘。
1、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並於請託人事先約定,在其離退休後或者離職後收受請託人財物,也成立受賄罪。(注意事事先約定,離退休後或離職後。)
2、事後受賄:國家工作人員事先實施某種職務行為,為他人謀取利益時,沒有受賄的故意,事後在職時,明知他人交付的財物是對自己職務性行為的不正當報酬而予以收受的,成立受賄罪。(注意事後在職時,明知)3、無論索取還是收受賄賂,不要求行為人將賄賂直接據為己有,而是包括使請託人向第三者提供賄賂的情形,如果第三者明知是賄賂則成立受賄罪的共犯。。
3、既遂標準:索要賄賂的,以實施了索要行為為既遂;收受賄賂的,以收受他人財物,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為既遂。(注意是承諾,不要求國家工作人員把事給辦成,只要曾經承諾。)(在他人有求於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國家工作人員接受財物後,作出虛假承諾的→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發現他人有求於自己的職務行為,聲稱為他人謀取利益,並主動要求對方提供財物→受賄罪與詐騙罪的想象競合犯。)
4、國家工作人員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利用業餘時間,以自己的勞動為他人提供某種服務,從而獲得報酬的(即使事後索要的),不成立受賄罪。但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業餘時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進而獲得報酬的,成立受賄罪。
5、為他人謀取利益,包括正當和不正當。(而行賄罪要求不正當利益)
6、與貪汙罪一項易混區分點: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或者對外交往中接受禮物,依照個國家規定應當交公而不交公,數額較大的,依照貪汙罪論處;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前者是應該收,應該交公而不交公;後者是根本就不該收。)
7、貪汙受賄構成犯罪的起刑點額度調至3萬元。
8、受賄罪和行賄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自然人,因為分別有單位受賄罪和單位行賄罪的具體罪名規定,所以大家在犯罪主體多選題裡,不能選單位。
以上就是受賄罪中需要注意的細節性考點,死死拿捏住猴尾巴,就可以分析出出題人猴精的地方在哪裡,從而選出正確答案。
回覆列表
第三百八十八條
【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透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透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透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係密切的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