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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你的江山與百姓何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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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神殿大王
四川這個案例,我認為對被檢測者是不公平的,國家法律明確規定公民享有隱私權,除國家預防感染病機構以外不經本人同意不得告知其他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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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食客2016
隱私是屬於個人而且不會危害他人的私人資訊,包括體重,生日,身高,籍貫,家人資訊,過往履歷和非傳染類疾病。不會危害他人!不會危害他人!不會危害他人!這六個字圈起來!
國內就有那麼一幫道德婊子以隱私為名說事,完全迴避了是否危害他人,尤其是對艾滋感染者單純說為了避免歧視需要保密,而對他人造成的潛在傷害有意忽略。試想一下,兩個人去婚檢,其中一個被查出患有艾滋,醫院方面是對另一個保密而看著這位可能被感染甚至出現天生就攜帶艾滋病毒的嬰兒這樣很符合隱私保護的做法,還是出於人道主義對另一個告知呢?對於傳染類疾病的患者單純強調隱私就是對其他正常人的犯罪!而對現實中存在的對艾滋感染者的歧視,完全可以透過對艾滋傳染渠道的宣傳告誡平息大多數人的無聊恐慌,同時透過立法保障艾滋感染者的人權。如果一個社會里用工方為了保障自己的員工合法權益而要不惜以違法行為來實施,那就是上層建築的不作為而造就的萬惡。而這樣的大環境下,為了自保每一個正常人無論做什麼都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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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路前的燈
首先關於HIV隱私問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是絕對保密的,任何人和單位無權公佈HIV感染者或病人的資訊。樓主舉的例子中的主人公是在入職體檢時被檢測出感染HIV,公司按照自己的要求委託醫院檢測HIV,這個沒有錯,但公司忽略了應該告知入職者相關體檢專案,侵犯了入職者知情權;醫院按照公司的要求檢測了HIV,履行了合約,醫院也將結果單獨告知當事人,這也沒有錯。對於私自採血檢測艾滋病,這個幾乎不可能,沒有哪個醫院會冒這個違法風險,用人單位入職體檢、住院、有創手術除外。雖然我們倡導反歧視,在《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婚姻、就業、就醫、入學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同時規定縣級以上政府部門應創造條件保護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權益。但在現實社會中,很多用人單位為了規避因艾滋病帶來的相關風險,他們對入職者往往採取未雨綢繆的方法,私自增加體檢專案,提高體檢標準,但忽略告知入職者。我認為在這個案例中因該追究用人單位未履行告知義務,侵犯求職者知情權比較合理,而不是起訴醫院。
以上純屬個人見解。
圖:日常生活工作不傳播H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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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一家之主539朱建勳
私自採抽血標本檢測HlV病毒出現的關於自己的隱私問題不關有關檢測部門,起訴有關檢測部門無效啊!自採的行為不合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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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明月
查就查唄,又沒騙人沒做假,自己有病還不讓人說???皇帝還管不著別人的嘴呢。我從來不在乎別人怎麼看怎麼說,做事無愧於心是我的作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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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無題木ณ
隱私,是相對於利益不相干人士而言。如果說對於利益相關人士也要保護隱私,那麼誰來保障利益相關者的知情權?
婚姻法規定夫妻之間有互相忠實的義務,那麼艾滋病檢測報告就不能對配偶隱瞞,特別是準備結婚的物件。艾滋病怎麼來的心裡沒點數嗎?如果說一個人私生活泛濫都能受到隱私保護的話,誰來保護潔身自好者的合法權益?法律的公平性又在哪?所以說關於HIV隱私的問題的相關法律法規本身自相矛盾,有待商榷修改。
因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採集血樣用於艾滋病病毒(HIV)抗體檢測,四川一名年輕男子將醫院訴至法院。發生在四川省內江市的這一起HIV隱私侵權案在12月27日有了結果,內江市市中區人民法院今天作出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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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所謂,反正一不找小姐、二同事之間非必要,手都不會去拉,更別說濫交,三不會讓自己有輸血的機會、四連理髮都是自己專配的工具,誰要給我體檢?體檢報告給我就行了。再說了,檢查自己有沒有傳染病,對誰都好,對自己負責,也是對別人負責,自己有傳染病,自己應該主動說出來,而不是等別人查出來,非傳染病說不說就是你的權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