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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季我努學社

    華東師範大學和李齊慧

    首先我們需要明確一下這個概念,明代針對官員的考察制度,是與明代考滿制度相對的,所謂的考察制度,是指中央政府的監察機關在皇帝的統一命令下對官員進行稽核明代的官員等級劃分的很細,一共分為了九品八級,而根據任職地區的差異,可以分為京官和外官,外官在全國的各個省份任職,而不同職位的官員還會有進一步細分正屬官,吏部和督查院的官員將會一同來對官吏的德,勤,績能和身體情況進行考核,從而對那些瀆職者進行相應的懲罰。

    明朝官員

    明代的官吏考察制度非常嚴苛,分為了京官考察和外官考察兩種,外官考察是針對地方官的,主要分為朝覲考察和巡察兩種方式,第一種朝覲考察也被稱作外察,就是在官員來都城朝覲之時順便對地方官進行考察的制度,洪武年間規定每三年需要朝覲考察一次。

    明朝官員

    另一種巡查指的就是由朝中負責監察的官吏或者皇帝特別指派的官員去地方考察官員,這個巡察比起朝覲來說比較靈活,隨意,時間不定,因此相對比較真實有效,對於被考察官員來說不易把握,不會出現為了應付考察而提前準備的行為。

    明朝官員

    當然考察並非沒有結果,對於表現優異的官員會在精神和物質上給予雙重獎勵,鼓勵他們做的更好,而對於表現不佳的官員,懲罰也是非常嚴苛的。朝覲中合格的官員如果表現十分的好甚至能獲得留京供職的機會,此外其他幾種獎勵方式是賜予宴席,賜予物品,以及賜敕。大部分官員都不會希望在考察中不合格,因為這樣代價非常難以想象,明朝在懲罰這方面做的非常細緻,主要有有責令致仕,冠帶閒住,罷為民,降調幾種。部分不合格官員如沒有被及時查處那麼拾遺制度的存在能保證及時的對這些官員進行處置,比較人性化的一點是官員們若是對考察結果的公正和公平性存在疑問,那麼他們可以進行陳述申辯,這也體現了明代官員考察的完備性。

    參考文獻:

    [1] 明實錄研究[M]. 湖北人民出版社 , 謝貴安 著, 2003

    [2] 國史唯疑[M]. 上海古籍出版社 , (明)黃景昉著, 2002

    [3] 明史[M]. 中華書局 , (清)張廷玉等撰,

  • 2 # 昊天之心

    明朝的政治制度已經很成熟,考察的制度與法令也很多,今天就重點說說張居正發明與改進的考成法與一條鞭法。這兩條法令是考察官員政績與升遷的杆槓。

    考成法規定:帝國中央六部與都察院將所有應辦之事,按照道路遠近、事情緩急,規定出完成期限,然後分別在三套賬簿上記錄在案。一套留在部、院存底,一套送六科監察部門以備註銷,一套報呈內閣查考。中央六部與都察院對於所有承辦官員,每月檢查一次,完成一件則登出一件,未能按期完成者,需如實申報,否則以違制罪論處。六科監察部門稽查六部執行情況,每半年上報一次,並對違限者提出處分意見;內閣則稽查六科,並對違限與欺瞞者予以懲處。

    這部考成法讓所有官員都不敢有一絲懶惰,對自己的工作必須盡職盡責儘快地完成,不能積壓與搪塞,這部法的實施,讓明從嘉靖,隆慶積壓的公案一掃而清,這部法的目的,就是要官員幹好本職工作,下面說的一條鞭法,就是考慮官員的能力了。

    一條鞭法的具體內容是:通計一個州縣的賦役,量地計丁,丁糧全部交官。同時,把一切苛捐雜稅歸併成一種稅,簡化了徵收的手續,減少了官吏從中舞弊的機會,改變了某些賦役不均的弊病。

    一條鞭法看似簡單,卻考慮官員的智慧與能力,既要完成國家稅收,又要減輕百姓的負擔,又不能摸殺自己的利益。一條鞭法與考成法是相輔相成的,兩者合成了所有官員政績與能力。

    自從兩法施實,朝野內外,兢兢業業,沒有人敢用虛話,套話應付差事,吏治清明,國庫充實。這兩套考察不但適應於明,也適應於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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