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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雲畔聽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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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青之鴻數理化
一旦逮捕,說明檢查院覺得構成犯罪了,判實刑的可能性極大,這個時候請律師可以建立與外界的聯絡,蒐集對當事人有利證據。如果證據確鑿的話,請律師意義不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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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看守所資深體驗工程師
首先,逮捕之前的37天是我們常說的黃金救援期,而這個黃金救援期,說白了就是看律師能否把你撈出去,也就是“取保候審”。
而取保候審並不是說你律師說取保就取保的,都能取保的話,還要看守所幹嘛?因此各種的花錢找關係等等操作主要是在這37天內完成,而律師畢竟是司法系統的重要一環,懂法而且有關係,自然如果你想不呆在看守所受罪,如果你錢多,找律師辦取保是必要的。
當然,能否被取保,還是看你的罪行決定的,並不是說你花了錢找了關係申請了取保就能行的,這年頭有錢的多了去了,最後該槍斃的還是槍斃,因此,主要是看罪行。
37天后,就被逮捕了,這時候請律師的話,主要是為開庭辯護的作用。至於有沒有用?可以這樣說。99.9%的刑事案件的犯人,都會認為律師沒有用。為嘛?
因為看守所監獄太辛苦,在整個案子中,犯人都把律師當救命的菩薩。要麼指望律師能救自己出去,要麼指望律師能讓自己少判點,都會律師的期望很高。
但是罪刑法定,你該怎麼判,判多少在刑法,刑事訴訟法,各種司法解釋中都標明的清清楚楚,你犯了事,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律師即使口吐蓮花甚至口吐菊花也不可能給你辯護的釋放或者罪輕了。
既然讓犯人的期望破滅了,那自然對律師很失望,自然都說律師沒用了。
但是話又說回來了,你犯事了,請律師絕對是正確的,不管有沒有用,至少不存在害你,畢竟只有律師才能見到在押人員,瞭解案情,爭取緩刑、罪輕等還是要靠律師提出。
因此,不要說律師有沒有用,只是世人都把律師當成救命稻草當成神了,至少來說有個傾訴的人也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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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阿梁152270353
狹義的辯護,是移送審查起訴階段才開始,廣義的辯護,從律師接受嫌疑人的委託就開始了。不管聘請律師之前,嫌疑人是否已經被逮捕,聘請律師的積極意義是不言而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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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律師阿卜
一個刑事案件,舉個栗子來說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一案。一般會經過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偵查,檢察院審查起訴,法院審判三個階段。有些刑事案件偵查機關不是公安機關,比如職務犯罪以前由檢察院反貪局立案偵查(檢察院自偵),現在由紀委監察委立案偵查。
根據刑事訴訟法、高法解釋、高檢規則、六機關規定等相關法律、司法解釋規定,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之時可以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
律師作為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都行使其相對應的辯護權利,為犯罪嫌疑人提供相關法律服務,並不能單純的理解為“只有審判階段才能辯護”。
例如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可以代理申訴、控告,可以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可以向偵查機關了解案件情況並提出意見。在司法實踐中,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收集的不在場、未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不負刑責精神病人的情況會及時通知偵查機關,偵查機關會根據相關情況做出撤銷案件、變更強制措施等處理。
如提問人所說“逮捕”後,即檢察院批准逮捕後,辯護律師同樣可以行使如向相關部門機關了解案情,提出意見,在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查閱案卷等辯護權利。
辯護人並不是萬能的,但是辯護制度的完善和對程式公正的追求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基礎。如果一個人出事了進去了,還能在看守所裡把上述權利都行使了,確實是不需要委託辯護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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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是刑事偵查階段,還沒有進入訴訟階段,所以談不上辯護。在偵查階段可以聘請律師代理申訴,控告或者申請取保候審,但是不存在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