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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正午陽光8724

    按照中國法律規定,法院未判決之前不能認定有罪,因此對於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察機關,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的罪名都以涉嫌來命名,如涉嫌盜竊,涉嫌搶劫,涉嫌洩露國家機密,涉嫌貪汙,涉嫌枉法裁判為,涉嫌故意殺人等等。

    犯罪分為已遂,未遂和中止等情形,犯罪中止是犯罪分子在實施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行為。犯罪未遂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導致的犯罪後果沒有發生。犯罪已遂就是犯罪分子完全實施了犯罪行為並導致犯罪結果的發生。因此殺人未遂是犯罪分子想不到的原因導致沒有將人殺死。比如犯罪分子在殺人過程中突然被人發現等。

    蓄謀殺人是指犯罪分子有預謀的故意殺人,他是量刑的情節不是單獨的罪名。比如為了殺害某人,提前踩點,提前準備殺人工具,提前佈置殺人現場等。

    故意殺人是指犯罪分子的主觀方面存在故意,也就是犯罪分子本身就想要了別人的命,而且客觀上也是下死手。大多數犯罪分子的主觀故意都是透過客觀行為表現出來的,不要誤認為辦案人單純掌握犯罪分子的心理活動。

  • 2 # 唉1507232

    先總的說。涉嫌殺人是在案發到審判這個期間,給具有極大犯罪可能性的人的下的定義,不在這個階段的,不能叫做犯罪嫌疑人,法院受理後,稱為被告人而不再稱為犯罪嫌疑人。殺人未遂,是行為結果,想殺人沒殺死。蓄意殺人,應該是指“犯罪預備”,屬於犯罪過程,想殺人買了刀,買刀的時候被抓了。故意殺人,這是個罪名,依照“法律事實”給你實施的行為的結論。

    再分著說。

    1.涉嫌故意殺人。

    理解這一點,首先需要理解的是,什麼是“事實”。在殺人行為發生的時候,才是標準的“事實”。而法院審理的時候,沒有辦法瞭解真正的“事實”,因為時間不可逆,科技水平還不能讓法官重新回到現場去觀察案件。因此,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所依據的“事實”,其名為“法律事實”。通俗一點的說,殺人的時候我不在現場,我只能來透過一些證據,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標準,來對當時的情況進行還原。這個還原的結果,叫做“法律事實”,而不是真正的“事實”。

    因為除了受害人和被害人以外,每個人都是第一視角,無法用上帝視角瞭解案件全貌。只有在法官審判之後,才能認定,到底是真的殺了人,還是錯認為殺了人。

    而在這種模糊不清的狀態下,又有比其他人更大的犯罪可能性,也就只能稱為“犯罪嫌疑人”,而給他這個定義的依據,叫做“犯罪嫌疑”。可以理解為“薛定諤的貓”,既犯了罪又沒犯罪的那種狀態,就稱為“犯罪嫌疑”。

    2.殺人未遂。

    這是對“犯罪結果”的表述。首先同樣需要明白的是,犯罪過程。一般分為,犯罪預備,犯罪著手,結果發生。例如,準備工具和踩點都屬於預備,拿刀捅人屬於著手,人死了是結果。這三個階段的任意一個稱為“犯罪過程”。

    犯罪未遂、犯罪既遂和犯罪中止三者都屬於“結果發生”,應該一起看。犯罪中止就不說了,比較特殊,也比較複雜。犯罪既遂一看就明白吧,買了刀也捅了人,最後人死了。

    未遂說的通俗一點,我想殺你也捅了你,但是捅歪了,或者我以為你死了便離開了現場,最終你沒死。甚至是因為其他原因,最終的結果是你沒死。“你沒死”這個結果,和我希望“你死”的結果不一致,就叫未遂。

    3.蓄意殺人。

    這個說法,不是很標準,應該是指“犯罪預備”吧,屬於“犯罪過程”。上面也說了,犯罪的過程定義“預備,著手,結果”。買刀和踩點都屬於“預備”,但是還沒有來得及捅人,或者剛到地點,就被抓獲了。這都屬於“犯罪預備”,因為無法繼續進行到“著手實施”這一過程了。

    4.故意殺人。

    故意殺人是“罪名”。以上所有的東西加起來,經過法院審理判決以後,給你之前採取的行為下的定義,這個定義叫做“故意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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