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一號情感地鐵
-
2 # 盧致德
問題再界定
父亡僅姐領取撫卹金,那其他兄妹是否也有份呢?哪些人有資格可以領取或分得撫卹金呢?
死亡撫卹金因身份不同將產生不同的發放背景,不同的分類說法,比如革命軍人犧牲、病故撫卹費,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卹金,國家機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傷亡、病故一次性撫卹金,工亡供養親屬撫卹金等等。
而本問題中“父親”的身份並沒有給出更詳細資訊,故無法就“父親”的特定背景來針對性判定。下面也僅以大家熟悉的企業職工工傷死亡所涉的供養親屬撫卹金來進行解答。
主張權益的法律依據撫卹金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集體經濟組織對死者家屬或傷殘職工發給的費用(此處分析中暫不涉及革命軍人、烈士家屬等人員的撫卹金問題)。
如果父親是因工傷死亡,則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略)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的;
(三)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的;
(四)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週歲的;
(五)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週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週歲的;
(六)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週歲的;
(七)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週歲的。”
根據上述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供養親屬有權從工傷保險基金(或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領取“供養親屬撫卹金”,同時我們也可以看到本問題中的“姐姐”以及“其他兄弟”是否屬於“供養親屬範圍”之列,就要看具體情況來判斷了——有可能僅有姐姐符合條件,也可能除姐姐之外還有多人符合條件。
解決建議我們依不同情況而分述:
僅姐姐符合條件——則父親去世僅姐姐領取供養親屬撫卹金為合法有效的,就不存在其他親屬“也有份”了。
除姐姐之外還有多人符合條件(比如其他兄妹)——建議先以家庭內部協商溝通解決為妥,家事以和為貴,因利益而動搖整個家庭的和睦及親情,那是得不償失的!當然若理解了上述的法律分析,調解或提起訴訟維護權益也都是可行的救濟方式。
-
3 # 鄉村季風在遠方
當然,得讓姐姐拿出來,兄弟姐妹按對生前父親的孝敬程度按比例來分配。當然,如果父親生前是跟姐姐在一起過活,姐姐自然拿大頭,如果二老自己生活,那健在的母親更應拿大頭,至於母親的那份,她想給誰那是她的想法,子女無權干涉。當然,兄弟姐妹之間應坐下好好談談,畢竟血脈親情、手足情深、一奶同胞,不要為了父親的骨灰錢而大吵大鬧、反目成仇,那就丟人丟到家了,會讓旁人恥笑,親人寒心。所以,再怎麼看重錢財,手足之間互相理讓、解決就行,最好別走司法程式來解決家務事,那樣父親九泉之下也不得安生、難以瞑目,而且也不同意的。
-
4 # 桃花106107228
姐姐能夠順利的把撫卹金領出來,老人的銀行卡或者存摺應該都是由姐姐管理的,間接的說,老人的贍養和治病以及老人的後事也是姐姐操心的吧,這些撫卹金說不定都不夠用,作為姐姐可以把明細賬給其他人看。一家人沒有互相溝通嗎?
-
5 # 月含2
若是姐姐養的老人,姐姐拿了就對了,別人不要爭了,若大家一起養的老人,大家安出來力多少分,我看養老人伺候時沒做到,也沒臉要遺產,一邊眯著省的丟人現眼,不是人的傢伙也不罕見,沒辦法遇到了,又是一奶同胞,為幾個錢傷了和氣也是不值的,家財不出外國,就當救濟困難戶了
回覆列表
這裡首先要搞明白三件事:一是姐姐領了這部分錢,確定要獨吞嗎?二是父親生前是由誰來撫養的?三是父親喪事所花的款項是由誰承擔的?父親對這筆錢的應用是否留有遺囑?
如果這三個問題都否決了,那姐姐的做法確實是不對的。首先這筆錢的第一擁有人應該是母親,這個毫無爭議。如果沒有母親了,這筆錢除去喪事的花銷剩下的應該姊妹幾個協商平分。姐姐如果想將這筆錢佔為獨有,那沒辦法,就只能對簿公堂走法律程式了。
按咱國家民間的說法,走法律程式是沒有辦法的辦法,官司打了,同胞情義就不存在了,同時還要經受社會輿論的攻擊,最後落得個門風敗壞,家庭分離,幾代人會在街坊鄰居中抬不起頭來。
本人認為最好的解決方式就是坐下來協商,家庭中沒有解不開的疙瘩,兄弟姐妹要學會謙讓,不就是一筆喪葬費嗎?數目也不會很大,姐姐要用那就用了吧,反正又不是外人,總有她悔過的那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