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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清風徐來XDZ

    定期壽險是指在合同約定的期內,被保險人死亡,則保險公司按照約定金額給付保險金,若保險期滿被保險人健在,則保險合同自然終止,保險公司不再承擔保險責任,並且不退回保險費。

    所以身體健康與否對保險責任的發生是有影響的。

  • 2 # 不是馬後炮

    【支援買定期壽險的幾個理由】

      有效的經濟槓桿

    以復星保德信星安定壽為例,35歲女性,20年交保到60週歲,50萬保額的保險費是795元/年,平均到月的費用是66.25元,大約相當於喝兩杯咖啡或者一個人看一場電影費用。試想這樣的消費,持續20年,如果到60週歲被保險人依然生存,合同終止;也就是說這筆費用純消費了,是完全可以被接受的。因為如果這筆錢喝咖啡也就喝了,看電影也就看了,也就用於其他消費了。並且這筆費用對於日常生活開支不會造成任何壓力和影響。

    但是,假如被保險人在60歲前身故,對於家庭帶來的影響如果不是災難性的也必然是重創。作為4+2+1家庭中堅力量垮掉一半,在這種情況下身故賠償金在一定程度上為家庭起到了經濟補償的作用,在一段時間內可以維持生者的生活水平不變,給與家庭調整和過渡的時間。

    2.   重大疾病保險的有益補充

    作為重大疾病保險的有益補充,我會建議我的客戶在購買重大疾病保險的同時也購買同等保額的定期壽險,當然我自己的保險配置也是這樣做的。有朋友曾經問我,重大疾病保險本身就有身故責任,為什麼還要再額外投保定期壽險,邏輯何在。其實理由很簡單,非消費型終身重大疾病保險雖然條款自帶身故責任,但是重點在於重大疾病責任和身故責任是互斥的,也就是二選一。假如被保險人已經發生了重大疾病理賠,那麼身故的時候就沒有身故賠償金了。試想,一個家庭,當一個家庭成員特別是家庭中創造財富的家庭成員不行身患重疾,雖然在重大疾病保險和醫療險的各項賠付中獲得了經濟補償得到了診治,但最終還是耗盡了所有的錢沒能戰勝疾病離開了……生者怎麼辦?愛的人走了,錢花光了,留下一個4+1+1結構的家庭如何繼續走下去?這時候,如果有一筆定期壽險的身故賠償金,是不是雪中送炭呢?更何況對於非消費型終身重疾的保費來說,同等保額的定期壽險的保費僅僅只是個零頭,何樂而不為?我以為,在重疾險的基礎上增加一份定期壽險的邊際利益還是很不錯的。

    3.   定期定在什麼時候合適?

    前面說過,定期壽險的保險期間大致有保至60週歲、65週歲、70週歲或者保20年、30年;交費期間根據產品不同大致分為20年交、30年交,個別產品也有繳費期比較短的。我個人比較推薦保到60週歲,20年交費。

      首先,為什麼定到60週歲而不是70週歲?第一,因為保到60週歲比保到70週歲便宜,而且便宜很多。再以35週歲女性,20年交為例來看,保到60週歲的保費是795元/年,而保到70週歲的保費是1790元/年。第二,從實際情況的需求考慮。以80後普遍家庭來說,基本生育年齡在28到35週歲,也就是說60週歲的時候孩子基本上都學業有成,經濟獨立了。而60週歲,在不考慮延遲退休的問題,也該退休了,那麼也就不再是主要經濟收入來源的創造者了。所以保到60週歲還是比較合理的。

    其次,能交30年交30年,能交20年交20年。這裡要補充一點的是,交30年還是20年,與投保年齡有關,比如35週歲投保定期壽險保到60週歲,只能選擇交費20年或者至60歲。之所以推薦更長的交費期是因為,既然購買定期壽險是為了抵禦到期前身故的風險,那麼相對長的交費期就意味著可能獲得更多的保費豁免。

  • 3 # 三木話險

    健康告知從嚴到款松按照以下排序:醫療險、重疾險、壽險、意外、理財險。

    具體的健康異常是什麼?

    先來看一份某定期壽險的問卷,如果不在問卷裡面的異常,可以買。

    題主可根據問卷內容對號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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