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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勵志能量庫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認定程式比較複雜,涉及的面也比較廣,而且不能隨意認證,也不能隨意解決勞動合同,理由如下:

    一、“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認定條件

    具有以下情形的可以認定:

    (一)勞動者患病的情況下,或者智力能力較差,不適應此項工作,無法勝任本職工作

    (二) 身體素質正常的情況下,在同工齡,同工種,同經歷的人員中進行橫向比較,工作績效相差很遠,就可以認定為不能勝任本職工作。

    (三)對不勝任本職工作的勞動者進行了再次培訓仍不能勝任的

    (四)對不勝任本職工作的勞動者進行調整崗位後不能勝任新崗位的

    二、認定的注意事項

    (一)用人單位要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

    勞動不能任任工作,一定是本職工作,員工入職前一定清楚並有簽字確認的《崗位職責》、本職工作需要有透過合法程式的《考核標準》與有勞動都本人簽字確認的《考核記錄》。而且用人單位不得故意提高標準,使勞動者無法完成。

    《勞動法》明確規定勞動者第一次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需要對勞動者進行重新培訓或調崗。用人單位履行了重新培訓或調崗的職責,並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如再培訓記錄、調崗確認書。

    三、解除勞動合同的注意事

    (一)勞動者患病、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不能解除

    (二) 其他情形需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向勞動者通知,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即可解決。

    在實踐中,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認定比較難,如果用人單位要解決勞動合同,如果沒有充分的證明,出現勞動糾紛的情況下,勝訴率非常低,所以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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