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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panrw

    集資參與人的詮釋

    “集資“定義為針對某個頂目,民間投資,國家控股投資,個人投資。都是在明確專案方用途情況下,籌集的資金。其總額款,稱為集資。而對於互金中介平臺的點對點合同款,不能定義為集資,只能定義為借款人與出借人的合同交易款。

    “參與人“的定義,某專案的單位與個人投資方,按投資比例分紅。才能定為專案參與人。因為享受股權的收益。而出借人不能定義為參與人。而是理財產品(本十息)的消費者。

    故本溯源,將初罪突變成原罪的犯罪嫌疑人與出借人劃為一類(即傷害者與受害者)。混淆了打擊誰保護誰的因果關係,如何才能實施民法宗旨,即如何有效保護人民的合法財產不受到侵犯。這必然會成為我們深思的問題。

  • 2 # 我的頭很鐵很大

    很簡單,出借就要有借有還,本息全回,逾期了要加罰息;如果是投資,就得有分紅吧,可以要求徹查平臺成立的資金流水,股東分紅,員工工資等,分蛋糕

    想用投資人偷換概念,無非是詐騙平臺的手段罷了,沒雷的時候你是出借人,沒權利分紅,只能拿利息,等雷的時候,你就變投資人了,承擔風險,看看,多大臉啊,想的多美

    所以,面對詐騙老闆,怎麼辦呢,堅持立按,送他進去啊,老闆們進去冷靜冷靜,就知道該怎麼還錢了

  • 3 # 勻楓財技大兜底

    現在在很多網貸平臺的良性退出方案中,他們的目的就是積極將出借人變成所謂專案的投資人。將債權往來性質變成了所謂的股東投資性質,最終達到平臺逃避法律責任,拒絕償還出借款項的目的。

    目前已經進入到P2P平臺停止新增業務後,也就是停止營業收官後的歷史問題處理環節。其實出借人都可以想象到,平臺不可能再利用出借人做任何其他事宜,那麼自然就要想盡辦法,最大可能的從出借人手中奪取最大利益。那麼在此時,所有出臺的方案有可能是站在出借人角度而設立的嗎?肯定不是的。現在已經變成了純粹的平臺同出借人的博弈零和遊戲。

    平臺還面對著監管部門的壓力,如果未來平臺不能妥善解決出借人的債權收回事宜,同時引發了社會的不穩定,可能這些所謂良性退出平臺就無法順利退出,整體性質就會轉成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刑事案件。前不久小牛資本就是這樣的情況轉換,監管部門給予了時間,讓小牛資本良性退出,但是小牛資本沒有想著如何解決出借人問題,而只是一味的進行拖延和推脫責任。最終小牛資本被刑事立案,主要控制人和相關管理者被立案偵查。

    目前很多網路借貸平臺在自我宣稱良性退出之後,都會推出所謂的兌付方案。當然每個方案都號稱是站在出借人角度,最大比例的進行債權回收。其中的一類方案就是將所謂的債權變投資。例如平臺過去違規出借給某專案鉅額款項,現在號稱同某專案股東達成協議,整體收購某專案的股權。然後涉及的出借人都變成了股東平臺在予以配合,後續進行專案變現和分配。

    如果出借人接受了這類的建議,那未來不知道能回收多少了。但是對於網貸平臺來說,這就是一天上掉下來的大好事。因為一方面過去違規放貸,那些違法事實全部被掩蓋了,再不會被追究。一方面出借人的債權變成了股東投資,可以有效降低平臺待還金額,同時也可以彙報給監管部門,降低平臺應該負的責任。最後一方面基本上接手的專案絕不如平臺描述的那樣好,有可能平臺在從中還可以最後牟利,大賺一把。

    當出借人同意這種提議時,那麼未來在專案處理過程中,出現任何問題都不再會有監管部門協助過問了。因為這屬於民間投資,任何糾紛只能去法院打官司。現在的涉嫌非法集資的事情已經了結,只要出借人簽署了同意書,那就脫離了所謂的網貸問題的處理範圍。同時後續協助的處理網貸平臺,可以隨時脫手不管。因為他們可能僅僅是顧問和諮詢,購買之後需要出借人自己去行使股東權利。

    所以分析之後,出借人答應這樣的要求,是不是就是羊入虎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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