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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小迪迪的大墨墨

    在正常的時間裡,幼兒園至少要承擔全額醫藥費,其他費用看你自己嘍,當然誤工費營養費什麼的也可以讓幼兒園賠償,但是你要想好以後還在這個幼兒園上學嗎?否則就不要鬧的太僵……如果是放學後,家長帶著孩子在幼兒園玩兒那就另說了

  • 2 # 公司法江湖

    事發經過

    2015年6月17日,4歲女童羅某在幼兒園上課時跌傷,嚎啕大哭。隨後羅某被幼兒園立刻送至某骨科醫院診療,被診斷右鎖骨骨折,需住院19天接受治療,幼兒園當時墊付了4830.5元的醫療費。

    事後,羅某的家長認為

    幼兒園還要承擔更多的責任,如:出院複診13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900元,羅某隻有4歲,受傷入院必然需要人陪護,那麼陪護費是3040元;羅某出院時仍然持夾板外固定在家休養,照顧她需要護理費2400元,精神損害賠償5000元,因傷不能上課的學費1000元,交通費200元,合計13679元。

    而幼兒園認為:

    羅某上課時受傷,其第一時間將羅某送醫院治療,並且已墊付醫療費4830.5元,已經盡其應有責任,於是提出再給羅某1000元作為慰問金就此作罷。

    雙方爭持不下,羅氏夫婦遂到蓬江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院判決:

    蓬江區法院審理認為:

    該案屬於教育機構責任糾紛。根據法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羅某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在幼兒園上課期間發生事故,造成右鎖骨骨折,而在審理期間幼兒園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因此幼兒園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考慮到羅某是兒童,本次事故造成右鎖骨受傷確實需要陪護,住院期間19天+休息30天的護理費(80元/天×49天=3920元),超過部分不予支援。

    而精神損害撫慰金酌情確認20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援。最終,包括返還學費、交通費等在內,幼兒園需合計賠償13989.5元,扣除先行墊付的醫療費4830.5元,還應賠償羅某9159元。

    希望上面的案例能夠幫助到你,解決你的疑問。

  • 3 # 雲南王珏律師

    幼兒園作為一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臨時、短期的生活環境,從法律上講在校期間,學校就是學生的臨時監護人,它是有監護職責的,也是最新頒佈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對於虐待罪修改的一個目的,由於原來的虐待罪僅限於處罰法定監護人對被監護人實施的虐待行為,對於頻頻出現的幼兒園虐童事件無法達到一個良好的罪責行相適應的效果,不僅導致未成年人的權益無法得到全面有效的保護,而且還會導致施虐人得不到正當的處罰。(實際上判了刑有時候比模稜兩可的結果更好)

    鑑於以上的論述,回到問題,如果是有具體的侵權人,比如老師、其他的小朋友、幼兒園其他的工作人員、幼兒園以外的人員導致而且發生受傷的,幼兒園該承擔的責任都有可能是不一樣的,因為幼兒園到底需要承擔的是侵權責任,還是管理責任,都會導致幼兒園賠償的金額和依據不一樣。假如有園內的工作人員因一般的過失導致小朋友受傷,那麼工作人員是侵權人,幼兒園作為僱主,要承擔僱主責任,那麼他就不會承擔100%的賠償責任,一般來說僱主責任在30%以內。假如是由於幼兒園的工作人員故意或重大過失,或者由於管理不善導致園外的人員進入到園內實施侵權行為,那麼幼兒園就有重大的失職和過失,承擔的比例就會相應的增加,也有可能是100%。如果是沒有具體的侵權人,是由於意外造成的,法院就有可能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電梯勸煙案的主要法律依據)的內容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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