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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冠軍之星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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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農民大寬
土地已經徵收了,補償款也發放了的話。再種上莊稼,不應該再給補償了。因為種的時候就應該考慮到風險,更何況你已經種了幾季節莊稼了,那都是額外收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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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湘村小之草
土地徵收後沒有使用,五年內農民在上面種莊稼,現在要使用,農民該給補償嗎?
農民的土地徵收後按說是不能被隨便荒蕪、閒置的,但也得看你的土地被徵收的物件了,像被城市規劃徵收的與被單位或個人徵收的就有很大的區別,屬於國家重大工程建設所徵收的又有不同。
以單位或個人徵用農村耕地進行非農建設為例。已經辦理了手續用於非農業建設的耕地,如果他們一年內未動工,而又能耕種的土地,就應該先交給農民耕種或者是自己叫人來耕種。如果超過一年以上未用的,按照相關規定還應該繳納閒置費。如果超過兩年都還沒有使用的,就可能會被收回,交回給原來的村集體或原農民來恢復耕種。可見一般的單位或個人徵用農村耕地進行非農建設,對他們閒置、荒蕪耕地的行為是有非常嚴格的規定和要求的。
而對於被劃於城市規劃範圍之內的土地,其規定就又不同了,這得看你們所在地的各種政策,或還有沒有什麼另外的核議,想來既然已經種植五年了,如今才開始真正使用,雖大的補償是沒有了,但像種植莊稼這樣的一般的青苗補償費還是應該給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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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某年午後
土地徵收後沒有使用,五年內農民在上面種莊稼,現在要使用,農民該給補償嗎?
土地徵收,通常都是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行使。在徵收的時候,都會給予使用者一定的土地賠償金,並收歸集體使用。而在徵用後,一直沒有使用,或能是原土地承包戶,可能是其它農戶在這片已徵收未使用的土地上進行耕種。換一句話說,就是,你把你的東西轉讓給別人,別人也給予你補償金後,因別人暫時沒有使用,你在使用。
現在政府要使用了,因為在五年前,政府就已經和農民簽訂了徵地合同,那麼就已經得到了這片土地的使用權,換一句話說,就是得到了法律的認可與保護,作為土地的所有者,是有權利收回的。但是,由於土地已經閒置了五年之久,農戶也在徵收後,在上面耕種了五年。那麼按道理說農民在上面種了一定的作物,當地政府通常都會根據作物的價值,補償一部分的青苗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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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山野村夫642
題目中所說的情況全國各地都有,那麼農民在被徵用的土地上種莊稼,應不應該給徵用者一定的補償呢?在專注三農問題的我看來,無論從情理法上來說都必須給,但徵用者不計較也可以不給,關鍵在於如何協商。
理由很簡單,土地被佔用後,使用權已經發生轉移。也就是說,土地的使用權,已由農民集體或個人手中,轉移到徵用者國家集體或個人的手中,原使用者或其他人是不能使用的,如果要使用就必須與徵用者商量。
協商的結果往往有三種:一是不同意,這是因為徵用者很快就要使用;二是同意,這是因為徵用者知道什麼時候使用,反正空著也是空著,不如要點補償提高效益;三是默許,因為徵用者不知道什麼時候使用,為了搞好關係,他要用時你空出來就行。
人是一種情感動物,你敬人家一尺,人家就可能敬你一丈。被徵用了的土地,有許多在短期內是用不上的,反正空置著是一種浪費,讓你耕種對他也沒任何損失。這個時候你主動找人家商量,多數人都會做個順水人情。
也許有人說,許多人未經商量,豈不是照種不誤?我知道這種現象不少,但有沒有協商過後果大不一樣。協商過的,人家使用前會通知你遷移所種莊稼,甚至等莊稼收割後才使用。沒有協商過的,人家想什麼時候用就什麼用,管你莊稼怎麼樣?你去阻礙人家生產,人家不告你上法庭不可!
創建於2018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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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土地法規定,土地被徵收末用閒置在那裡,可作國有土地su備,也可返還給原耕種集體單位所有。雖徵末用農民在原耕種土地上種下經濟作物,第二次徵收或徵用農民一樣可以得到第二次補償。這是政策和法律法規的明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