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貸方登記增加額,資產減值準備是資產的備抵類科目.資產的增加記借方,而備抵類的增加就計在貸方。 固定資產發生損壞、技術陳舊或者其他經濟原因,導致其可收回金額低於其賬面價值,這種情況稱之為固定資產減值。如果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於其賬面價值,應當按可收回金額低於其賬面價值的差額計提減值準備,並計入當期損益。 中國關於資產減值準備規定不僅說明了謹慎性原則的重要性,也是為了避免資產的虛增導致企業利潤的虛增,同時保證企業財務資料的真實性,可比性。需要注意的是,運用謹慎性原則並不意味著企業可以設定秘密準備,否則就屬於濫用謹慎性原則,將視為重大會計差錯處理。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從“資產是預期的未來經濟利益”的角度出發,對可收回金額與賬面價值進行定期比較。當可收回金額低於賬面價值時,確認固定資產發生了減值,要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從而調整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以使賬面價值能夠真實、客觀地反映該資產在當前市場上的實際價值。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所標示的價值減損,主要是由於企業外部環境或內部因素的變化而引起的,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在實務中更需要依賴會計人員的專業判斷。如果會計人員的業務素質不高或者專業判斷水平較差,那麼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與固定資產發生的實際減值可能存在較大差距。對列入累計折舊的費用配比產生較大影響。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不像固定資產折舊那樣按月計提,無法按照用途分別計入相關的成本或當期費用,其核算通常是在年末或指定的核算期末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在無證據表明減值已發生的情況下,一般不做賬務處理。因此,不同會計期間的減值損失與時間的推移或正常使用之間不存在必然的聯絡。但在計提減值準備時,卻不可避免地與折舊發生聯絡。固定資產折舊是以固定資產原值減去預計淨殘值的餘額作為折舊的基數,並在預計使用壽命的折舊年限內計提折舊。固定資產如果已計提了減值準備,則應當按照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固定資產原價減去累計折舊和已計提的減值準備)以及尚可使用壽命重新計算確定折舊率和折舊額;如果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的價值又得以恢復,則應當按照固定資產恢復後的賬面價值以及尚可使用壽命重新計算確定折舊率和折舊額。但因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而調整固定資產折舊額時,對此前已計提的累積折舊不作調整。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在期末按賬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孰低的原則來計量,對可收回金額低於賬面價值的差額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固定資產可收回金額是依據核算日前後的相關資訊確定的,屬於帶有一定主觀性的會計估算,並不十分準確,同時,不同時間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金額具有不確定性。理論上,在固定資產的當前市值基礎上計提減值準備,應當能使固定資產賬面價值更接近實際。但固定資產的當前市價也是一種評估結果,尤其是在固定資產非新置的前提下,其準確度得不到保障,只有經過專門評估機構評估後的結果才是比較準確的,在會計實務中存在著操作的不可行性。因此,日常減值準備的計提仍不能保證減值後的固定資產價值十分接近實際,只能使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大體接近實際。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規定,企業根據財務會計制度等規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準備金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因此,無論企業採取什麼樣的資產減值準備政策,在稅收法規上均不予承認,以避免對所得稅造成衝擊。因此,企業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不得在稅前扣除,對所得稅數額沒有直接影響。但企業提取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會影響折舊額的變化,使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產生差異,形成納稅的時間性差異,特別是在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價值又得以恢復時,這一差異更加複雜。因此,企業在申報納稅時應作相應的納稅調整,若涉稅財務調整不準確,就會影響會計利潤及應納稅所得額。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貸方登記增加額,資產減值準備是資產的備抵類科目.資產的增加記借方,而備抵類的增加就計在貸方。 固定資產發生損壞、技術陳舊或者其他經濟原因,導致其可收回金額低於其賬面價值,這種情況稱之為固定資產減值。如果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於其賬面價值,應當按可收回金額低於其賬面價值的差額計提減值準備,並計入當期損益。 中國關於資產減值準備規定不僅說明了謹慎性原則的重要性,也是為了避免資產的虛增導致企業利潤的虛增,同時保證企業財務資料的真實性,可比性。需要注意的是,運用謹慎性原則並不意味著企業可以設定秘密準備,否則就屬於濫用謹慎性原則,將視為重大會計差錯處理。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從“資產是預期的未來經濟利益”的角度出發,對可收回金額與賬面價值進行定期比較。當可收回金額低於賬面價值時,確認固定資產發生了減值,要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從而調整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以使賬面價值能夠真實、客觀地反映該資產在當前市場上的實際價值。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所標示的價值減損,主要是由於企業外部環境或內部因素的變化而引起的,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在實務中更需要依賴會計人員的專業判斷。如果會計人員的業務素質不高或者專業判斷水平較差,那麼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與固定資產發生的實際減值可能存在較大差距。對列入累計折舊的費用配比產生較大影響。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不像固定資產折舊那樣按月計提,無法按照用途分別計入相關的成本或當期費用,其核算通常是在年末或指定的核算期末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在無證據表明減值已發生的情況下,一般不做賬務處理。因此,不同會計期間的減值損失與時間的推移或正常使用之間不存在必然的聯絡。但在計提減值準備時,卻不可避免地與折舊發生聯絡。固定資產折舊是以固定資產原值減去預計淨殘值的餘額作為折舊的基數,並在預計使用壽命的折舊年限內計提折舊。固定資產如果已計提了減值準備,則應當按照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固定資產原價減去累計折舊和已計提的減值準備)以及尚可使用壽命重新計算確定折舊率和折舊額;如果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的價值又得以恢復,則應當按照固定資產恢復後的賬面價值以及尚可使用壽命重新計算確定折舊率和折舊額。但因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而調整固定資產折舊額時,對此前已計提的累積折舊不作調整。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在期末按賬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孰低的原則來計量,對可收回金額低於賬面價值的差額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固定資產可收回金額是依據核算日前後的相關資訊確定的,屬於帶有一定主觀性的會計估算,並不十分準確,同時,不同時間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金額具有不確定性。理論上,在固定資產的當前市值基礎上計提減值準備,應當能使固定資產賬面價值更接近實際。但固定資產的當前市價也是一種評估結果,尤其是在固定資產非新置的前提下,其準確度得不到保障,只有經過專門評估機構評估後的結果才是比較準確的,在會計實務中存在著操作的不可行性。因此,日常減值準備的計提仍不能保證減值後的固定資產價值十分接近實際,只能使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大體接近實際。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規定,企業根據財務會計制度等規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準備金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因此,無論企業採取什麼樣的資產減值準備政策,在稅收法規上均不予承認,以避免對所得稅造成衝擊。因此,企業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不得在稅前扣除,對所得稅數額沒有直接影響。但企業提取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會影響折舊額的變化,使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產生差異,形成納稅的時間性差異,特別是在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價值又得以恢復時,這一差異更加複雜。因此,企業在申報納稅時應作相應的納稅調整,若涉稅財務調整不準確,就會影響會計利潤及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