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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風雲26610126

    問題可能問的是犯罪分子以被害人的身份報案,是否會被認定為自首。對此,存在兩種可能性:

    一是犯罪分子報案後,即主動投案,或留在原地等待警察到來並束手就擒;到案後,又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並且始終未予翻供。這種情況下,其實已經符合自首的認定條件,而以被害人身份報案的過程可視為一種到案形式,由於不存在逃避懲罰的動機和行為,不能由此認定其不認罪悔罪乃至試圖逃避懲罰。因此,可以認定為自首。

    二是以被害人身份報案是基於逃避懲罰的僥倖心理。現實中確實有犯罪分子,自以為以被害人身份報案能夠轉移警方視線,混淆視聽,使得警察不會懷疑到自己頭上來。此時,儘管其以被害人身份到了警局,沒有逃跑,但並不屬於“到案”;且其未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不具有認罪悔罪的態度,相反,還試圖矇混過關。此時,自然不能認定為自首。

  • 2 # 法網柔情

    自首,怎麼認定?

    認定自首,就是兩個條件:一是,犯罪後自動投案;二是,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兩個條件要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自動投案”,就是在犯罪事實或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向司法機關投案的。自動投案的認定非常寬泛,比如因病委託他人先代為投案、親友送嫌疑人投案、僅因形跡可疑教育後交代的、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等等,不管何種情況,只要能反映出嫌疑人投案的主動性和自願性,就可以認定為“自動投案”。

    “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就是指嫌疑人到案後,要如實講清自己所實施的犯罪。共同犯罪的,不僅要講清自己的行為,還要講清同案犯的行為。對於投案時沒講,後來又如實供述的,就要區分司法機關對該事實是否已經掌握,如果已經掌握了,就不算“如實供述”,但如果還沒掌握,就算“如實供述”。

    以什麼身份報案不會影響自首認定。

    可能有人會認為邏輯不通,被害人?報案?自首?我舉個例子,可能就好理解了:乙欠甲錢,這天,甲找到乙,要求還錢,乙不僅拒不還款,還拿把水果刀劃傷甲並趁機逃跑,甲氣憤,也拿一把刀緊追不捨,追上後,二人相互拿刀劃、捅對方,後都受傷倒地,甲非常氣憤,認為乙不還錢還拿刀先捅我,於是以被害人的身份打電話報警。最後,經鑑定,甲構成輕微傷,乙構成重傷。甲雖然報了警,但應當負刑事責任的卻是甲,但只要甲如實供述了事實,那麼,對甲是可以認定自首的。

    因此說,以什麼身份報警不重要,只要是主動報警、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就可以認定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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