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方針和政策,組織研究提出相應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我市經濟、社會和城市發展戰略,組織編制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檢查計劃執行情況;研究提出總量平衡、發展速度和結構調整的目標及調控政策;銜接、平衡各區及主要行業的規劃。(二)負責全市宏觀經濟的預測、監測和分析研究,綜合協調財政、信貸、價格、稅收、土地等經濟槓桿,運用國家、自治區和本市直接掌握的經濟手段,透過法規和政策協調、資訊指導、諮詢服務等途徑,對全市經濟執行進行宏觀調控,確保規劃、計劃和產業發展政策的順利實施。(三)負責全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管理工作。組織研究提出本市投資領域的政策措施;合理確定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投資方向;按審批許可權,負責全市基本建設專案的審批、申報;安排年度基本建設計劃和專案前期計劃,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協調計劃實施;安排市重點建設計劃,組織協調重點建設專案的前期論證、立項、設計審查、建設進度、工程質量、資金使用、概算控制、竣工驗收等;負責政府投資專案稽察工作;指導和協調市招投標工作,按照分工履行監督職責;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和指導全市自籌建設資金、各類專項建設基金等資金的投向。(四)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根據國家和自治區的產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本市的產業發展規劃和產業發展政策,並協調、監督實施,引導和促進全市經濟結構合理化和區域經濟協調發展。(五)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我市土地開發與保護、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生態環境建設規劃和政策,組織編制城市基礎設施發展規劃、計劃;組織制定和協調交通、能源、環境建設規劃和政策。(六)研究提出利用外資的發展戰略、總量平衡和產業導向;負責向上級主管部門申報利用外資專案和境外投資專案。(七)負責重要商品的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會同有關部門制訂生產要素市場的發展規劃、總體佈局和調控政策,搞好全市性、重點區域性的市場建設,促進現代物流業發展。(八)負責全市社會事業(包括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廣播影視、旅遊、勞動就業、勞動工資、人口與計劃生育、民政、社會保障等)以及國防建設與經濟發展的銜接平衡,組織協調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組織提出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相互促進的政策措施,協調社會事業與經濟發展的關係,推動社會事業的全面發展。(九)負責我市價格宏觀管理和綜合平衡,負責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下達的價格改革政策及定(調)價方案;負責全市價格總水平的宏觀監測,釋出重大價格資訊;根據政府定價目錄和相關管理辦法,制定和調整許可權內重要商品(服務)價格;負責全市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管理,落實收費許可證制度;負責全市的價格監督檢查工作,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指導群眾價格監督組織開展工作;指導和協調市轄各區的價格管理工作。(十)負責政府定價成本的監審和成本調查工作;負責並指導各區開展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的監測和分析工作,提出對策建議;負責我市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管理;開展並負責管理、指導全市價格認證、評估服務工作。(十一)貫徹落實國家糧食法律、法規和糧食收購政策,編制全市糧油商品流通的總量平衡及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協調區、市間糧食購銷;負責糧油質量監督、檢測和鑑定,監督和管理各級儲備糧油,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監督檢查全市糧食收購、儲存加工、批發零售經營活動,依法查處糧食違法經營行為,維護糧食市場秩序。(十二)組織研究提出市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實施方案,協調實施糧食應急預案;歸口管理全市糧油倉儲設施、加工企業、機構網點和人員統計;負責審查彙總全市糧食行業財務報告,監管政策性資金使用,協同參與全市糧食財務掛帳清理相關工作;貫徹落實國家軍糧供應政策,保障軍隊糧油供應安全。(十三)負責市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工作。(十四)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方針和政策,組織研究提出相應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我市經濟、社會和城市發展戰略,組織編制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檢查計劃執行情況;研究提出總量平衡、發展速度和結構調整的目標及調控政策;銜接、平衡各區及主要行業的規劃。(二)負責全市宏觀經濟的預測、監測和分析研究,綜合協調財政、信貸、價格、稅收、土地等經濟槓桿,運用國家、自治區和本市直接掌握的經濟手段,透過法規和政策協調、資訊指導、諮詢服務等途徑,對全市經濟執行進行宏觀調控,確保規劃、計劃和產業發展政策的順利實施。(三)負責全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管理工作。組織研究提出本市投資領域的政策措施;合理確定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投資方向;按審批許可權,負責全市基本建設專案的審批、申報;安排年度基本建設計劃和專案前期計劃,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協調計劃實施;安排市重點建設計劃,組織協調重點建設專案的前期論證、立項、設計審查、建設進度、工程質量、資金使用、概算控制、竣工驗收等;負責政府投資專案稽察工作;指導和協調市招投標工作,按照分工履行監督職責;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和指導全市自籌建設資金、各類專項建設基金等資金的投向。(四)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根據國家和自治區的產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本市的產業發展規劃和產業發展政策,並協調、監督實施,引導和促進全市經濟結構合理化和區域經濟協調發展。(五)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我市土地開發與保護、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生態環境建設規劃和政策,組織編制城市基礎設施發展規劃、計劃;組織制定和協調交通、能源、環境建設規劃和政策。(六)研究提出利用外資的發展戰略、總量平衡和產業導向;負責向上級主管部門申報利用外資專案和境外投資專案。(七)負責重要商品的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會同有關部門制訂生產要素市場的發展規劃、總體佈局和調控政策,搞好全市性、重點區域性的市場建設,促進現代物流業發展。(八)負責全市社會事業(包括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廣播影視、旅遊、勞動就業、勞動工資、人口與計劃生育、民政、社會保障等)以及國防建設與經濟發展的銜接平衡,組織協調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組織提出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相互促進的政策措施,協調社會事業與經濟發展的關係,推動社會事業的全面發展。(九)負責我市價格宏觀管理和綜合平衡,負責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下達的價格改革政策及定(調)價方案;負責全市價格總水平的宏觀監測,釋出重大價格資訊;根據政府定價目錄和相關管理辦法,制定和調整許可權內重要商品(服務)價格;負責全市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管理,落實收費許可證制度;負責全市的價格監督檢查工作,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指導群眾價格監督組織開展工作;指導和協調市轄各區的價格管理工作。(十)負責政府定價成本的監審和成本調查工作;負責並指導各區開展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的監測和分析工作,提出對策建議;負責我市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管理;開展並負責管理、指導全市價格認證、評估服務工作。(十一)貫徹落實國家糧食法律、法規和糧食收購政策,編制全市糧油商品流通的總量平衡及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協調區、市間糧食購銷;負責糧油質量監督、檢測和鑑定,監督和管理各級儲備糧油,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監督檢查全市糧食收購、儲存加工、批發零售經營活動,依法查處糧食違法經營行為,維護糧食市場秩序。(十二)組織研究提出市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實施方案,協調實施糧食應急預案;歸口管理全市糧油倉儲設施、加工企業、機構網點和人員統計;負責審查彙總全市糧食行業財務報告,監管政策性資金使用,協同參與全市糧食財務掛帳清理相關工作;貫徹落實國家軍糧供應政策,保障軍隊糧油供應安全。(十三)負責市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工作。(十四)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