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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董董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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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北京今世緣婚姻諮詢
淨身出戶的婚內協議是否有效?
我是北京今世緣婚姻情感專家王俊傑老師,對於這個問題我有部分看法,請參考。
首先,一方寫的婚內協議如果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雙方簽字訂立,簽訂的內容也不違法的話,是有效的,並不一定需要經過公證。
其次,一旦出現了問題,拿出婚內協議,訴諸法庭時,經過公證的協議是能證明出於雙方自願而訂立的,具有較強的證明力。
所以建議寫好婚內協議後進行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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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法小眼
為了防止一方出軌或者做了不可原諒的錯事,很多情侶在結婚前或者新婚夫妻都會讓另一半簽訂忠誠協議或者“淨身出戶”協議,打算在離婚時作為保護自己和獲得財產的武器。但是簽了淨身出戶協議後離婚,真的一毛錢都拿不走嗎?
案例:
2002年1月李某、張某經人介紹認識並建立起戀愛關係,同年10月登記結婚。李某與張某結婚後,李某先後與曹某、陳某關係曖昧,並與陳某開房同居,導致夫妻感情出現了隔閡,李某也多次向被告出具悔過書。2009年8月,雙方簽訂《約定》一份,約定:“……一、雙方必須以家為重,忠誠於家;二、如一方有違約行為,過錯方必須賠償無過錯方人民幣伍拾萬元整;三、做人要誠實守信,不得違背諾言。”
2009年9月,雙方再次簽訂《協議書》一份,約定:“雙方如有證據證明對方有不忠於夫妻感情的事情(包括但不限於婚外情、嫖賭、重婚、與他們同居),而且由過錯方先提出離婚的,必須承擔以下責任:一、過錯方必須淨身出戶,且承擔家庭的所有債權債務。二、過錯方應支付無過錯方精神損害賠償金人民幣50萬元(大寫:伍拾萬元整)……”。2014年1月,張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李某離婚,並依法分割共同財產。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李某與張某分別於2009年8月和2009年9月簽訂的《約定》及《協議書》中忠誠協議的效力問題。本案中李某與張某雙方經過協商約定,一方違反忠實義務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精神損害賠償,是雙方對忠實義務的量化,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效力性規定。李某先後與曹某、陳某關係曖昧,且與陳某開房同居,該情形下,李某違反夫妻間相互忠實義務的,應按照雙方簽訂的《約定》和《協議書》向另一方支付精神損害賠償。
一般來說,“淨身出戶”是無效的,因此中國婚姻法並沒有關於此項的規定,也不支援這種附離婚條件的“淨身出戶”協議!但是,如果夫妻簽署“淨身協議”的一方自願簽訂並履行,那麼該協議也是有效的。因為夫妻雙方有權婚姻存續期間對共同財產的分割進行約定,只要雙方願意,那麼可以將雙方財產約定為一方所有。
總的來說,中國法律當中沒有規定,離婚中的過錯方需要淨身出戶,但是還是得看現實情況和雙方的意願。在法律上,如果想要對方淨身出戶的話,無論是哪一種方式離婚都需要對方同意放棄所有財產,不然都無法做到讓對方淨身出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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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身出戶的協議是否有效,要看怎麼約定?如果約定條款限制了一方的離婚自由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則無效。淨身出戶協議實質上是夫妻間的忠誠協議,如果出於真實意願,約定明確,有證據支援,法院一般會認定其有效,但會在考慮照顧女方權益,過錯方的過錯程度及經濟情況,參考淨身出戶協議做出有利於無過錯方的判決,透過我查閱的十多個案例,目前尚未有全部支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