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會計,沒了發票就完全抓瞎,感覺連賬都不會做了,其實就是沒有會計思維,亦或是說用稅務思維在做賬。沒有了發票就不知道如何做賬了。
做賬我們都是以會計準則、會計制度來的,會計人需要知道準則是怎麼規定的,也需要清楚稅法和準則的差異所在,而千萬不要把稅法規定當成準則來做賬。
《基本準則》第十六條規定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應僅以交易或者事項的法律形式為依據。
第三十三條規定費用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發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出。
實質重於形式,會計確認計量應該按經濟實質確認,你發生了這個支出,你就應該確認,發票只是一種形式要件,就算沒有發票,你還有支付流水憑證、有內部支付流程、有對方的簽收證明,這些都是你做賬的依據,你應該如實反應經濟業務,按規定入賬。
而稅務不認可這項費用又是另外一回事,不要搞混了。
二為什麼同樣是幹活,勞務費就需要發票?
我給員工發工資就可以不用發票,就是做個工資表,而請幾個力工幹活就需要發票呢?
其實很簡單,因為你的員工和你形成的是僱傭關係,而力工和你是非僱傭關係,也就是勞務關係。
而稅法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僱主提供取得工資的服務不屬於增值稅應稅範圍。不屬於增值稅應稅範圍當然不需要發票。
而獨立勞務關係,對方提供的勞務屬於增值稅應稅範圍,需要開具增值稅發票。
三為什麼我們總是會把目光盯著發票上?
其實《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只要是企業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合理的支出就准予稅前扣除。但是實際中往往會依據《徵管法》《發票管理辦法》等規定來判斷,沒有發票或者取得發票不合規就說你業務不真實,不讓你扣除。
因為我們非常清楚,我們稅務在實際徵管中還是“以票控稅”,什麼意思?簡單的說就是,哪怕你業務真實,你沒有發票,可能就會直接不認可你這筆費用,不認可就是你入了賬,在交企業所得稅時候也給你調出來,增加你所得,讓你交稅。
而且現在,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28號文規定,屬於增值稅應稅範圍,對方也是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那麼你就應該以發票作為扣除憑證,這點爭議就消除了。
當然,這還不是說你有發票就可以扣除,稅前扣除首先是要建立在業務真實的基礎上,業務真實就需要你有證據鏈等實質性要件打底,發票這個形式要件也不可或缺。
四怎麼獲取發票?確實無法獲發票還能扣除嗎?
對於個人來說,提供發票唯一的方式就是代開,去稅務局代開發票,支付方憑藉代開的發票稅前扣除即可,這個當然是最好的結果。
但是對於文章開頭的情況,有時候代開發票也是件麻煩事情,那麼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28號文也給了一個方便。
也就是個人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其支出可以以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個人很好理解,小額零星稅總解讀為按次不超過300-500,按月不超過3萬。
那麼文章開頭的力工支出可以憑支付憑據列支,而PPT製作的費用按支付憑證列支還是存在一定風險,實際中如何把握這個按月或者按次,還需要加強事前和稅務的溝通。
建議
2、企業經常發生的且金額大業務還是需和正規單位合作,比如存在大量臨時用工、季節性用工的單位,輔助用工較多的單位,可以選擇勞務派遣公司,從而合規的取得勞務發票進行稅前列支。
3、雖然在零星業務憑藉內部憑證扣除,但是這個政策運用上不可大意,一切都要建立在真實的基礎上,要記住,這個政策是給納稅人一個方便之門,而不應該以此大開方便
如果是真實發生的費用支出,我們可以要求對方開具發票,也可以進行代開發票,實在不行還可以有證明入賬,但是沒有發票的支出是不能進行稅前扣除,會影響納稅所得的
很多會計,沒了發票就完全抓瞎,感覺連賬都不會做了,其實就是沒有會計思維,亦或是說用稅務思維在做賬。沒有了發票就不知道如何做賬了。
做賬我們都是以會計準則、會計制度來的,會計人需要知道準則是怎麼規定的,也需要清楚稅法和準則的差異所在,而千萬不要把稅法規定當成準則來做賬。
《基本準則》第十六條規定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應僅以交易或者事項的法律形式為依據。
第三十三條規定費用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發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出。
實質重於形式,會計確認計量應該按經濟實質確認,你發生了這個支出,你就應該確認,發票只是一種形式要件,就算沒有發票,你還有支付流水憑證、有內部支付流程、有對方的簽收證明,這些都是你做賬的依據,你應該如實反應經濟業務,按規定入賬。
而稅務不認可這項費用又是另外一回事,不要搞混了。
二為什麼同樣是幹活,勞務費就需要發票?
我給員工發工資就可以不用發票,就是做個工資表,而請幾個力工幹活就需要發票呢?
其實很簡單,因為你的員工和你形成的是僱傭關係,而力工和你是非僱傭關係,也就是勞務關係。
而稅法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僱主提供取得工資的服務不屬於增值稅應稅範圍。不屬於增值稅應稅範圍當然不需要發票。
而獨立勞務關係,對方提供的勞務屬於增值稅應稅範圍,需要開具增值稅發票。
三為什麼我們總是會把目光盯著發票上?
其實《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只要是企業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合理的支出就准予稅前扣除。但是實際中往往會依據《徵管法》《發票管理辦法》等規定來判斷,沒有發票或者取得發票不合規就說你業務不真實,不讓你扣除。
因為我們非常清楚,我們稅務在實際徵管中還是“以票控稅”,什麼意思?簡單的說就是,哪怕你業務真實,你沒有發票,可能就會直接不認可你這筆費用,不認可就是你入了賬,在交企業所得稅時候也給你調出來,增加你所得,讓你交稅。
而且現在,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28號文規定,屬於增值稅應稅範圍,對方也是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那麼你就應該以發票作為扣除憑證,這點爭議就消除了。
當然,這還不是說你有發票就可以扣除,稅前扣除首先是要建立在業務真實的基礎上,業務真實就需要你有證據鏈等實質性要件打底,發票這個形式要件也不可或缺。
四怎麼獲取發票?確實無法獲發票還能扣除嗎?
對於個人來說,提供發票唯一的方式就是代開,去稅務局代開發票,支付方憑藉代開的發票稅前扣除即可,這個當然是最好的結果。
但是對於文章開頭的情況,有時候代開發票也是件麻煩事情,那麼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28號文也給了一個方便。
也就是個人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其支出可以以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個人很好理解,小額零星稅總解讀為按次不超過300-500,按月不超過3萬。
那麼文章開頭的力工支出可以憑支付憑據列支,而PPT製作的費用按支付憑證列支還是存在一定風險,實際中如何把握這個按月或者按次,還需要加強事前和稅務的溝通。
建議
2、企業經常發生的且金額大業務還是需和正規單位合作,比如存在大量臨時用工、季節性用工的單位,輔助用工較多的單位,可以選擇勞務派遣公司,從而合規的取得勞務發票進行稅前列支。
3、雖然在零星業務憑藉內部憑證扣除,但是這個政策運用上不可大意,一切都要建立在真實的基礎上,要記住,這個政策是給納稅人一個方便之門,而不應該以此大開方便